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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与欧共体环境法的发展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 欧洲法院在欧共体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欧共体是通过条约形式建立起来的、具有超国家性质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欧共体法院 (简称欧洲法院 ,theEuropeanCourtofJustice)是欧共体四个主要机构之一 ,其职能是解释和适用欧共体条约 ,确保欧共体法在各个层次得到遵守。法院由成员国一致同意任命的 15名法官和 9名大律师 (AdvocatesGeneral,AGs)组成 ,任期六年 ,每三年补选一次 ,可以连选连任。法院院长从法官中选举产生 ,任期三年 ,也可以连选连任。欧洲法院的管辖权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 ,受理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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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0年 1 0月至 2 0 0 1年 9月 ,我应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科学学会比较公法与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沃尔夫罗姆教授邀请在该所访问。研究所位于德国著名的大学城海德堡 ,是国际法学界几个著名的研究机构之一 ,其一流的工作条件、特别是它丰富的藏书 ,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国际法学者 ,学者们之间的交流又形成了浓郁的学术气氛。我在将近一年的访问期间 ,除了利用这里的工作条件最终完成了学位论文以外 ,在与各国学者的交流中也获益匪浅。收获之一是初步了解到国际法研究中的一种新动向———运用系统方法研究国际法。所谓系统方法 (thesy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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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贸易的主要障碍可能是各国国内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金融贸易自由化必须以稳定健全的金融体制为基础 ,因此要进行逐步的金融体制改革。但改革并非放松管理 ,而是要加强国内法规的规范作用 ,即要建立完善的、同时是透明的防范规则和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