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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成立至抗战以前,海外华侨积极参加辛亥革命纪念活动,使该活动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性。他们通过辛亥庆典仪式表达爱国热忱,通过发表政见表达对祖国安定繁荣的渴望。此过程既传承和发扬了辛亥精神,又增强了华侨的凝聚力,升华了其民族情感,对华侨民族精神的塑造具有积极意义,为此后华侨积极支援抗战埋下了伏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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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美国一桩有名的案例可见英美财产法特色之一斑.这个案例涉及美国历史上的两位特别著名的人物:一位是美国首任总统华盛顿,另一位是南北战争中的南方联盟叛军统帅罗伯特.李将军.案发地点是人所熟知的阿灵顿国家公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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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传教士来华以后,发现中国存在着一个庞大的、对基督教传播可能构成威胁的穆斯林群体,于是他们开始了针对该群体有计划有组织的传教活动。这种传教活动无疑具有一定的文化侵略意味,从总体上看也是不成功的,但在客观上对两种宗教在文化交流和文明互动方面仍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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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十问《物权法(草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改革的浪潮呼唤民商法的兴起,而这时的法学家们因闭关锁国多年,大多无力阅读外国原版法律文献,有能力阅读者也苦于无资料可读.唯一方便之途就是<中华民国民法>,不仅故纸堆里有,且文字无障碍.由此又当然翻阅起一直采用此法的台湾法律及相关文献,这在政治上也无多大顾忌.故史尚宽、王泽鉴等人之著作,成了大陆民法学者的必读之书、必引之典.由于1949年之后台湾在民商法方面更系统、更全面、更深入地研究和借鉴了大陆法,特别是德日之法(这本身与台湾曾被日本殖民统治半世纪有关),所以在上世纪末的十多年里,大陆与台湾法学界频繁交流时,更觉台湾法可取且易取,甚至可以直接拿来作教科书.这就产生了一个奇怪的现象:虽然至今为止,我国大陆立法上并无物权法之概念,但每个法学学生,都必学此课程,必了解此概念,甚至以物权法为专业方向,终其一生只学此概念及相关著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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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言论绝对自由的人认为,言论自由的全部含义在于:你无论说什么话都不判罪。任何言论都不能构成犯罪,他们的理由是法律只能惩罚人的外部行为,言论只是思想的表现,法律不应当惩罚思想。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应当指出,我国法律不承认思想犯罪,不允许惩罚思想活动。它所惩罚的仅仅是那些有害于国家,有害于人民,有害于社会的,为法律所明文规定禁止的,根据刑法规定应当惩罚的行为。我国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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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国传统的买卖法几乎一致认为,受盘人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发盘(offer,又称为发价)才构成接受(acceptance,又称为承诺)。英美法称此为镜合原则(mirror rule),是说发盘与接受必须一致,如同照镜子一样,必须重合,而不能重影。有条件的接受发盘,或更改发盘的部分内容后加以接受,在买卖上都不发生接受的效力,而构成还盘(counter offer,又称还价)。还盘消灭原发盘,构成新发盘。接受必须无条件,这是个传统原则,但是在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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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什么?为什么要遵守法律?这是法学最基本、最简单却是最难回答的问题.同时.它也是最具开放性的问题,各个不同历史时代、各种不同历史场景中的不同人物对此问题往往会给出各不相同的回答.然而,这个问题又如此重要,以致我们的生活时刻不能忘了它.追求公平正义,真理是非的人对此问题永远不能落枕,对此问题越认真,越执着,对这个问题的追问也就越多.因为它是法哲学的元命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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