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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同主体之间纠纷的数量和复杂性都在不断地增加。然而,现有的纠纷解决制度,尤其是调解制度,却存在着多种缺陷,这导致了大量的纠纷难以以令纠纷主体满意的方式解决。由于律师具有专业化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因此,律师主持调解解决纠纷不仅具有专业性而且还具有便捷性和高效性。但是,我国目前的律师主持调解尚未制度化,这使律师主持下的调解具有很大的随意性,难以发挥有效解决纠纷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律师主持下的调解进行制度化。首先,要修改相关法律对这一制度进行明文规定;其次,要在相关法律中对这一制度进行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最后,要使这一制度与诉讼制度进行有机地衔接。  相似文献   
12.
法律的可诉性是现代法治国家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它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切实保障权利、维护法律公设判断机关的公信力和法律自身的权威性,进而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加快了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却有大量的法律不具有可诉性,这不仅使权利得不到保障,而且还使法律失去了"生命力"。通过对法律可诉性的缺陷分析可知,立法技术的缺陷、公民法律意识不强、中国法治历史的短暂性是导致法律不具有可诉性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通过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建立相应的权利救济制度、追究破坏法律可诉性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重视典型案例的作用来提高我国法律的可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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