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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是诉讼证明的核心问题 ,也是证据理论和证据规则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 ,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主要来源于程序的正当性 ;在职权主义模式下 ,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则更多地来源于裁判事实的“客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无法为证明模式的建构提供指导 ,也难以为证据规则的设立提供合理的解释。适当借鉴实用主义哲学的合理因素 ,是重构我国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可行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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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在证据法上的含义在于将证明责任分配于控诉方,其诉讼法上的含义在于保障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约束政府权力,体现司法公正。无罪推定并非基于事实或经验的推定,而是基于政治法律道德的规范原则,其与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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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这些年纠正的冤案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被冤枉的人都被刑讯逼供。归根到底,冤案发生是因为制度建设、权利保护不到位。冤案发生的频率和制度设计的水平体现了社会、尤其是政府、执政党对冤案的容忍度。我们应该树立一个观念——不能够办一个冤案,把疑罪从无观念贯彻到底。有一些制度是可以预防冤假错案的,如沉默权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犯罪嫌疑人在被询问时享有律师在场权、关键证人对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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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是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一部分,其既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也包括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从刑事诉讼基本原理来看,允许人民法院启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的做法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控审分离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部分案件中还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混合法系,无论是否允许法院启动再审,都不允许法院启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允许法院启动不利于被告人再审的制度在当今已经不具有任何正当性。从实务的角度,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停止启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从立法的角度,应当明确禁止人民法院启动不利于被告人再审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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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同步录音录像既有保障人权的功能,又有固定证据的功能。同步录音录像虽非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是法律可以要求侦查讯问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之前告知被讯问人有关同步录音录像的事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种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视情形而定。当录音录像证据以犯罪嫌疑人供述形式出现时,可能会存在因程序违法而被排除的问题;当它以视听资料形式出现时,则不存在因程序违法而被排除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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