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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大多是定值保险,在保险标的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形下,保险赔偿往往是不充分的;同时,在海商法领域,民法中的全部赔偿原则并不适用,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等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因此,对被保险人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的赔偿数额经常不足,从而导致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未受保险赔偿部分的请求权都无法得以满足。在此种情况下,是应当优先保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实现,还是被保险人未得到保险赔偿部分的损失应首先得到赔偿?抑或按比例受偿?这个问题充满争议。根据MIA 1906规定,在足额保险的情形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优先;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形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按比例分摊第三人的赔偿额。对这一结论进行深刻反思,并指出代位求偿权不同于一般的债权转让,依据债权平等的一般民法原理解决这一难题是不妥的,只有根据代位求偿权的立法目的才能妥善解决这一难题,同时基于对中国法的客观解释得出"被保险人优先"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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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融资业的发展遭遇了一系列海上保险法律难题,凸显了我国当前的保险法律应对这一专业领域的缺失与不足,亟待立法完善。从理论与实证两个角度,对实践中涌现的崭新法律难题进行分析、研究与论证,充分借鉴各国经验,提出具体可行的法律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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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牙规则》"首要义务"原则--兼评UNCITRAL运输法承运人责任基础条款 总被引:3,自引:1,他引:3
首要义务原则是处理承运人义务条款与承运人免责条款之间关系的一个关键理论.<海牙规则>确定适航义务为首要义务.本文分析了在运输法草案下首要义务原则是否继续适用,并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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