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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民法的基本问题是法律行为 ,而法律行为的核心问题是意思表示。所以 ,作者在此所谈的是基本问题中的基本问题 ,是民法学中最核心的问题。“当代德国法学名著”传译了梅迪库斯和拉伦茨等权威著述以来 ,我国民法学界对此问题的探讨显然深入了许多。然而 ,关于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 ,尤其是两者之间的关系与本质内涵至今并无太多系统全面的考察。朱庆育此文 ,当为出于大陆法学者之手的发掘开拓之作。文章不仅对上述基本问题作了深入细致的考察 ,而且还对若干基本概念及内容给出了独到的、严谨的分析判断与评论。是一篇有资料、有见解、有功力的作品。荐之学界 ,或可展示少壮派学者的治学精神与风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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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不明白某学术上之用语者,亦不明白该学术。(Ignoratis terminis[artis]ignoratur et ars.)——拉丁语谚导言(一)缘起众所周知,当代德国民法体系是学说汇纂(Pandekten)法学的产物。弗卢梅(Werner Flume)指出,"学说汇纂体系的主要特征在于前置总则之体例,总则之核心则在法律行为理论。"毋宁惟是,在他看来,法律行为理论是"19世纪德意志法律科学的绝对主题,而19世纪德意志法律科学所获得的世界性声誉,正是建立在法律行为理论的基础之上。"[3]就此而言,无论如何强调法律行为概念在德国法系中的地位,皆不为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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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一)问题经过17世纪这一"自然科学时代"(Naturwissenschaftliche Pefiode)[1]的洗礼,身披厚重传统外衣的法学(Jurisprudenz)借助一般化(Generalisierung)与体系化(Systematisierung)技术,终以科学理性的全新形象盛装登场.(2]19世纪,历史法学派更是造出"法律科学"(Rechtswissenschaft)一词,[3]以显示自身在科学家族的登堂人室.对于近代法律科学取得的成就,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指出,唯其具有"形式性的性格".[4]其中,<德国民法典>借助"提取公因式"(Ausklammemng)之数学技术,[5]用总分则编制体例把法典的形式理性追求演绎得淋漓尽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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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效力之比较研究──兼评我国担保法第49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抵押物转让之后,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均认为抵押权人享有遍及权, 在抵押权人与抵押物受让人的利益衡平方面,各国则采取了颇为不同的措施。抵押 权追及主义立场和与之相配套的各项制度并不合理,为体现民法的逻辑体系与街平 理念,有必要舍弃抵押权追及主义,而代之以物上代位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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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引言法律的制定,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会是重大的政治事件。但这丝毫不意味着,法律的制定仅仅是政治事件。萨维尼早已指出,法律由政治因素与技术因素共同构成,其中,技术因素所表现的是法律"独特的科学性的存在",它仰赖法学而得形成。就此而言,如果脱离了法学的支持,所谓法律,它表述的不过是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此时,无论立法的政治意义如何重大,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