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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活动方式的开发性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解释学框架之下的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具有制度化、衔接性和储藏性功能,主要服膺于司法审查、程序控制和权利救济。在现代行政任务膨胀的背景下,传统行为形式理论险象环生,特别是其对行政实体政策面向的关注严重不足。因此,对传统行为形式理论的第一个提升应当是法政策学框架下的规制工具及其选择理论。公法学者对此义不容辞,因为他们掌握公法理论和规范架构,可以补足纯粹规制工具描述的价值基准和规范框架。现代行政活动方式的理论构造应当包括一个基点(传统行为形式理论)加三个理论提升(规制工具理论、行政过程论和行政法律关系论的塑造)。行政活动方式理论的新构造可以透视现代行政法学研究的新增长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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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律是否为人们遵守,不仅依赖于它所规定的内容,而且取决于法律本身的文字表述。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法律不要玄不可及,因为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能力的人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为《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遵循了这位法学家的忠告,它以最日常化的用语确立了法院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然而,究竟什么是“显失公正”?法院又如何判断“显失公正”?立法对此并未作出回答,1991年5月29日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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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法院审查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理由。首先,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法院必须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法律的违宪审查没有可能性。但是,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进行审查具有可能性,因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都同时时权力机关负责,他们之间除相互配合外,还互相制约,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就是这种制约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其次,法院有资格审查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诉讼法》的暗示。该法第53条规定中的“参照”一词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有务件地依据规章,对于合法的规章可以适用,实际上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规章的司法审查权。这定论表明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享有司法审查权。该法第32条关于“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意味着人民法院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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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的事实问题及其审查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本文旨在研究行政诉讼中构成合法性审查对象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及其本质、事实瑕疵之表现和司法审查事实问题的强度。文章认为,事实问题的行为表现是行政主体的事实认定,而事实认定实际上是自由裁量权运行的过程。文章第二部分指出,证据违法、举证责任分配违法、行政推定或行政认知违法、对事实认定违反证明标准都可能导致事实认定瑕疵。文章最后的结论是:中国法院对事实问题的审查强度应以美国法中的合理性标准为原则,根据判决种类、争执点和行政程序保障状况辅之必要的法院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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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的考量表明,裁量基准的制定抽象化程度越高,则越背离其本身的目标价值。跨地域幅度的大小、违法情节要件的多寡、基准"格线"设置的优劣、例外条款的有无,决定了裁量基准在个案衡量与一般规范之间达至平衡的程度。应借鉴管制行政领域普遍采用的自我规制技术,建构"自下而上"的裁量基准运行机制,从而为经受基层执法实践历练所形成的裁量基准制度提供正当化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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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应该确立调解原则吗? 总被引:15,自引:1,他引:14
在制度多元的今天 ,在纠纷解决机制日趋灵动的当今社会 ,调解所具有的优越性固然不应该被忽略 ;但是 ,在我国行政审判的现实环境下 ,一旦在实定法上规定调解原则 ,调解本身所具有的弊端极可能彰显无疑。从策略上考虑 ,在撤诉制度实践事实上已起到调解作用的情况下 ,不宜再在立法上确立行政诉讼调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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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作为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其变迁必将对行政法的研究产生实质而深远的影响.传统行政法以控制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为目标,主要关注行政的合法性构建、违法行政的治愈与监督以及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然而,随着近年来非权力行政、预防行政、协作行政等公共行政实务新形态的不断壮大,传统行政法的回应力已捉襟见肘.转型时期需要一种面向公共行政实务、关注合法性与最佳性二维面向、关注行政全流域的新行政法,以弥补传统行政法的不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