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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论禁止夜间搜查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夜间搜查是刑事诉讼侦查阶段最为常用的追诉犯罪的措施,但是无区别地采用夜间搜查对公民的夜间休息权和夜间安宁权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其背后是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侦查效率与正当程序之间的失衡,因此应确立禁止夜间搜查原则,对夜间搜查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12.
中国两审终审制的理论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落实,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当初支持两审终审制的历史条件已经发生了很大改变,我们很难再以主流观点来解释现行两审终审制的正当性。另外,我国两审终审制以诉讼效率为主导的设计思路,以及理论界认为刑事诉讼中的某些补救措施有助于弥补两审终审制缺陷的主流观点,也需要反思。  相似文献   
13.
14.
我国应对跨国腐败犯罪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强,腐败犯罪也出现了跨国化的发展趋势。腐败犯罪的跨国化不仅给我国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为我国腐败犯罪的司法控制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和巨大的挑战。对我国而言,研究建立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通过国际合作打击腐败犯罪的根本举措,也是构建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尽管我国与许多国家签署了有关引渡、刑事司法  相似文献   
15.
国外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解决的基本经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国外特别是两大法系发达国家在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解决的法制建设方面已有长足的发展,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既有直接的制度形式,也有其他间接的制度形式,共同发挥作用,可资我们借鉴。本文拟对国外解决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典型制度形式,主要包括  相似文献   
16.
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采取提出纠正意见或通知纠正的形式,监督不能引发程序性法律后果,导致刑事检察监督的弹性化现状,使其监督的实效性大受损害。这对于程序公正的实现、刑事诉讼人权的保障以及检察监督权威的树立都将产生消极影响。对我国刑事检察监督进行刚性化改造,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1)规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方式,使检察机关采用规范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形式行使监督权。(2)增设检察监督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包括:纠正期限、复查机制、程序无效、改变案件管辖等。(3)增强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能力,包括健全检察机关的知情机制、赋予检察机关阅卷权、恢复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等。(4)赋予检察机关对与违法诉讼活动相关的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权。  相似文献   
17.
联合国司法准则是联合国制定、认可或倡导的,通过联合国文书确认的,在司法过程中所应当遵循和贯彻的政策、规则、规范等的总称。它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共同、反复协商而形成的关于司法方面的经验总结,体现了国际社会关于司法方面的共同价值取向。联合国司法准则中涉及律师执业活动方面的规范  相似文献   
18.
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与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立恒 《河北法学》2008,26(5):159-165
法律硕士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法律硕士教育改革已经取得如下成绩:法律硕士教育培养了大量高层次法律人才;法律硕士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有益尝试;法律硕士教育规模逐渐扩大,且日趋规范化、科学化。法律硕士教育改革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培养目标难以得到充分的实现;法律硕士教育仍然沿袭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在职与非在职法律硕士教育之间存在矛盾。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出路在于:坚持法律硕士教育的法律职业教育定位;大幅度扩大法律硕士教育的规模,使我国硕士阶段的法学教育以法律硕士教育为主;修改法律硕士教育的报考条件,入学考试制度;强化法律职业教育;理顺法律硕士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我国缓刑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立恒 《中国司法》2007,(12):21-23
秉持刑罚轻缓化、个别化之现代法治理念的缓刑制度被认为是“当代刑罚制度的宠儿”①。目前缓刑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刑罚制度。在我国,缓刑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周礼》中记载:“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②”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中始有现代缓刑制度的规定。我国目前的缓刑制度见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这两部法律对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察机关、缓刑的撤销等内容作了规定,建构了我国缓刑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在我国,缓刑是指在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时,对被判处一定刑罚…  相似文献   
20.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改革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中国法学本科教育存在诸多问题,但这不能成为取消法学本科教育的充分理由。实践表明,法学本科教育在中国社会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定位于通识教育和大众教育。按照这种定位,中国法学本科教育亟待从师资力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法学教材、管理体制、评估体制等几个方面加以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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