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以社会调查数据为判断标准,物权法对土地制度发展的事实,既有呼应,也有背离、漠视、逃避和模糊。呼应主要包括:明确坚持保护私有财产;妥善规定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登记的效力、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等。背离表现为:继续强调集体土地所有权。漠视表现为:未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类型和取得时效;未明确承认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等。逃避表现为:未能明确统一登记的具体机构及其设置等。模糊表现为:未能清楚界定征收条件、征收中物权的变动时间、登记审查等。 相似文献
2.
从公私合一到公私分离——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权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既具有公共权力的强制性,也具有财产权利的资源收益性,这使得农村社会现实中公共职能与经济职能界限不清,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存在一定混淆.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制度矛盾,我们应从认识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入手,并进行相应权利安排.由于土地使用权已经成为我国的基础土地权利,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财产权内容应自所有权中剥离,独立为非限定土地使用权,而所有权作为公权力继续加以保留,并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非限定土地使用权为基础设定其他限定性土地使用权.这对于我国城乡土地权利并轨、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益,实现土地使用权的体系化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并能够充分实现物尽其用,使广大农民从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中获益. 相似文献
3.
本文利用博弈论的研究方法,分析了权利身份化背景下集体剩余的存在以及女性和集体之间挤出博弈的展开,认为女性土地权益被侵害的体制根源在于土地权益的身份化,而女性土地权益的保护,归根到底也要通过土地权益的个体化或去身份化来完成。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登记权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李凤章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2(5):44-47
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下,登记成为确定物权及其变动的标准,登记权力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巨,为此,世界许多国家、地区都对登记权进行了多方的法律规制,以便确保登记权行使的被动性、中立性、独立性和统一性。 相似文献
5.
李凤章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4(6):11-16,157
片面的强调合伙的主体性,不但在理论上面临着困境,还将不得不负担主体法定带来的僵化成本、服从成本和政治代理成本,且不利于合伙组织的创新.在我国现有登记体制下,应该把合伙从本质上视为契约,充分尊重契约自由,同时允许和鼓励合伙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主动选择登记,从而享有主体资格.简言之,在合伙法律地位的认定方面,变主体性的判断为主体化的选择. 相似文献
6.
非婚同居中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凤章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4):22-26
长期以来 ,人们不加区别的视各种非婚同居为非法 ,道德上加以歧视 ,法律上不予保护 ,非婚同居的成本大多由女性独自承担 ,其结果不但不能有效的减少非婚同居 ,反而使女性的权益遭受日益严重的侵犯。本文所做的就是力图在区分侵犯第三人利益的非婚同居和单纯的非婚同居的基础上 ,结合婚姻法、民法的有关规定 ,对非婚同居中的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7.
<正>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下,登记具有公信力,不正确登记会导致善意取得之发生,并且导致国家对真正权利人的赔偿责任,这就迫使登记机构不得不对登记的事项,包括登记能力、权利来源、物权变动合意等进行审查,从而确保了正确土地登记簿的产生。理想地说,登记机关在审查时应该充分、及时、深入地了解当事人的权利状态,从而使规范真正地涵摄事实,成为事实的自我影像。但是,在有限理性的约束性条件下,这种理想永远无法实现。我们注定要生活在一个残缺不全的世界,我们运用理性来建构的规范世界永远不会和真实世界完全吻合。尤其是,由于登记的规范效力可以超越事实上的物权效力,不法之徒往往利用这一机制冒领他人权利,将他人的不动产据为己有或者以为抵 相似文献
8.
民法所有权制度是法律移植的产物。大陆法系的土地所有权乃是国家在涤除土地上的公共权力因素,使土地成为单纯的财产之后建立的私人对于土地的终极支配权。所有权将土地在立法规制之外甚至人类认识之外的潜在价值归属于个人,确立了所有权享有的无条件性,从而建立起所有权人相对于国家的终极地位,所有权因此构成了国家权力的边界。而《物权法》未能正确理解其本质,导致了概念错位。《物权法》的完善应该放弃概念的同一,而力求精神的追随。 相似文献
9.
村集体是不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主体。村民委员会被规定为法人,不能成为否定村集体主体性的理由。村集体经历了从被混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到逐步彰显自身主体性的历史演变过程,村集体的本体是村。强调村集体作为不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主体,可以更好地实现二者的功能区分和风险隔离,也更有利于实现村庄治理。 相似文献
10.
公共利益:开放内容及其边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共利益是不可知的,它难以找到一个确定的实体性标准,而它本身是一个公共参与、达成共识的程序性概念,其内容是开放的。但在征收时给予充分补偿,却是任何公共利益都必须坚守的边界。这是公共利益判断的尤利塞斯之桅,是最根本的公共利益。完全补偿的确定,应该以市场价格为标准,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并且在程序上加以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