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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之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必须在保留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法律界定的基础上 ,着力修改完善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犯罪的刑法规定。为此 ,首先应当完善商业秘密犯罪的罪名体系 ;其次 ,严格限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 ,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观罪过全部限定为故意 ;再次 ,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法定刑增设多个量刑档次 ,以使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法定刑设置宽严相济 ;最后 ,规定对于一般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须“告诉才处理” ,但是 ,侵犯商业秘密危及国家利益或者情节严重的则除外。当然 ,关于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 ,关键还在于《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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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中的特别自首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职务犯罪存在相对独立的特别自首制度 ,这是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通例 ,也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的现行刑事立法。我国现行刑法典应将职务犯罪的特别自首制度定性为独立自首制度类型。在职务犯罪的特别自首制度与其他自首类型竞合的情况下 ,应选择适用总则或分则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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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与流氓罪,都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二者之间一般不难区别。但由于强奸罪(未遂)的某些行为与流氓罪中的侮辱妇女十分相似,因此必须正确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有的认为,区别强奸罪(未遂)与流氓罪(侮辱妇女)的界限,关键是要看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即看其是否具有奸淫妇女的目的,有则以强奸未遂论处;没有,则按流氓罪处理。我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确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只有一个标准,即看其行为是否具备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一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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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队伍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当前公安队伍中还存在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屡屡发生、滥用职权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 ,造成了一系列不良后果。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是解决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治本之策。要在公安队伍中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 ,还必须解决好五个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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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缓刑适用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我国缓刑适用制度,可以从缓刑适用形式条件、实质条件以及适用程序三个方面加以完善。具体而言,应当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适当修正对累犯一律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对缓刑适用实质条件的规定应当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规定某些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的情节,但同时应保留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建立我国的法人缓刑制度;应当设置缓刑适用听证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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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承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承诺包括关系人的合意和被害人的同意,其中,关系人的合意是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事由,而被害人的同意则是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狭义的被害人的承诺则仅指作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而存在的被害人的同意。由于关系人的合意中并无所谓被害人的存在,因而刑法理论中的被害人承诺,凡未作特别说明,一般专指狭义的被害人的承诺即被害人同意,而法益衡量理论,则为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的刑事正当性提供了有力的根据和说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