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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论犯罪构成与犯罪阻却事由的关系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从刑事立法角度而言 ,犯罪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是基于同一虚拟事实所设定的具有不同内容要求的法律规范形式 ,两者是一种并列关系 ;从刑事司法角度而言 ,犯罪构成与犯罪阻却事由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引用的具有不同价值取向的价值评价体系 ,两者是一种基础与上层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2.
中国社会因巨大的社会变迁正步入的风险社会,面对严重的犯罪形势,于是乎"从重、从快、从严"就成了相当一段时期的刑事政策选择,而即使为学界尽情赞颂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不过是对过去"从重、从快、从严"这一基本刑事对策的微调。其实,真正起釜底抽薪作用的应当是如何有效地防止犯罪的大量发生。当前刑事法学领域的误区在中国的刑事法学领域,有一个十分显见 相似文献
103.
一场意想不到的金融危机把整个世界搅了个大乱局.在这场金融危机中,我国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能否有所作为地加入到应对这场危机的行动中,这是当前司法工作面临的一个新问题.我们认为,司法工作涉及社会的公信力和公平正义度,因此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是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应有职责.但在金融危机前面,也不能是纯粹被动应对、无所作为.这里有一个在不同领域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应具有不同职责与不同行为取向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三个字上: 相似文献
104.
对于正当防卫问题的讨论,尤其是在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后,刑法学界就一直没有停止过,这些讨论不仅推动了我们对正当防卫的更深一步研究,而且也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刑法理论.但是对于重复侵害的行为能否成为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至今很少有人提及,本文就将通过对重复侵害概念的界定,通过对正当防卫的历史演变的考察、从正当防卫权的实质、正当防卫的时间(不法侵害的结束)等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探析,略抒一管之见,以求教于刑法学界. 相似文献
105.
杨兴培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1):31-42
前苏联"四要件式"的犯罪构成模式的引进,给中国刑法理论与刑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改革开放后,中国人了解到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也并非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完美无缺。在引进大陆法系犯罪构成模式时应当将法益作为一种理论根基,应接受以个人为本位的价值观念。中国法学界完全可以在借鉴和吸收域外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和犯罪构成规格模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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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正确认识和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先从行为的客观性质着手确定行为与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然后再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确定其行为是否属危害行为,进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的轻重;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危害行为(即原因)的产生带有偶然性,刑法上因果关系本身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辩证统一;应当正确区分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条件;不能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等同起来。 相似文献
107.
危险犯质疑 总被引:16,自引:1,他引:16
在现有的刑法理论中 ,危险犯理论已是一种十分显见和引人的注目的理论现象。然而 ,危险犯的本质是什么 ?危险犯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如何进行界定 ?危险犯对定罪和量刑的作用和影响到底有多大 ?危险犯在刑法理论上是否具有科学性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合理性 ?值得刑法学界作深刻的理论思考。本文共分三个部分。首先通过对危险犯的理论透视 ,指出危险犯不过是危险的行为犯 ;危险犯不属于法定的犯罪现象 ;危险状态不可能是危险犯构成的必要要件。其次 ,文章指出 ,危险状态本身依附于行为性质 ,不应过分夸大它对定罪的作用 ;我国刑法并没有过失危险犯不要求实害结果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也没有必要设立过失危险犯。再次 ,文章指出 ,危险犯的要点是把尚处于未遂状态的犯罪主观地提高到既遂状态 ,想为加重处罚提供理论依据 ,但其本身又混淆了犯罪既遂、未遂的基本理论界限。基此 ,文章得出结论 :危险犯的理论既不科学 ,也不可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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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鉴定中对行为人是否具有认识能力、进而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确认,直接影响到每一个个案的处理。如何使司法鉴定在这方面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除了司法鉴定的属于自然科学的技术性的进步以外,还必须借助属于社会科学的认识论的原理。本文试图从刑法理论的行为主观要件的认识原理出发,阐述这一原理对刑事司法鉴定实践的借鉴和影响,指出司法鉴定应当在界定同一个行为事实,进行事实评价的基础上,必须依据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实践中所形成的既有规范做出鉴定结论。 相似文献
109.
山东聊城刺杀辱母者案在当下所引起的议论高潮,恰恰反映了有些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远离了现代社会的司法公正观念,远离了刑法规范评价的技术要求,也远离了人民群众的常情、常理和常识,产生了很大的负面效应.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历史、法制和人性的深处探讨这类案件的不足之处.在于欢案的刑法分析过程中,应坚持规范评价为先、为主的法治要求和司法原则;于欢虽然不能对已经停止的强制猥亵和侮辱行为进行无限防卫,但仍可以对正在进行的非法拘禁行为进行一般正当防卫;于欢致人死伤的行为由于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可以成立正当防卫的过当;由于正当防卫可以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所以于欢致人死亡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司法活动必须高度重视正当防卫在实践中的运用,并且通过精益求精的技术运用,对属于正当防卫的适当行为进行合法的认定给予出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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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反思与重构(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二)对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质疑几乎所有的现行刑法学教科书和传统的刑法学理论对何谓犯罪客体作了如下的表述: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并认为一切犯罪都必然侵犯一定的客体,不侵犯任何客体的行为,就不会危害社会,也不能认定是犯罪。犯罪客体帮助我们正确地确定犯罪性质,因此,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o然而,这样一个概念,能否揭示犯罪客体的应有本质和固有属性,给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如此定位能否说明犯罪的性质?所有这些问题在我们看来大有可质疑之处。第一,传统的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