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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订的新刑法规定,少年实施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6周岁,原有刑法规定的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青少年犯惯窃或者重大盗窃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内容已不复存在.同时修订的新刑法在坚持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采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刑事责任原则外,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不18周岁的人即使犯罪重大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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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着历史长河回溯,可以一眼看出贪腐成了中国历朝历代难以根治的沉疴宿疾。刑法史学者蔡墩铭先生曾有言:“一部中国二十四史是相砍史,从另一个角度看,它又是一部贪污史。”大风有坠,贪人败类,贪官蠹国害民,为历朝历代所痛恨,故也可以说中国的反腐工程自夏朝时代就已开始破土动工。据《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夏朝的邢侯与雍子争夺土地,错在雍子,雍子为了胜诉便将女儿嫁给判官叔鱼,叔鱼便宣判邢侯有罪,邢侯一怒之下便当场杀死了雍子和叔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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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既遂、未遂的司法解释质疑——兼论司法解释的现实得失与应然走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具有加重结果的抢劫罪一律认定为既遂状态,实际蕴含了重刑主义倾向,同时也凸现了其作为高端优位者在刑法理论界本来极有争论的学术领域做出裁判性结论的自信色彩,这多少表明中国今天的刑法理论依然无法拆卸实践的重轭,从而取得理论指导实践的地位。我们有责任重新审视在中国的刑事法治建设过程中如何树立刑法典的权威地位。作为高端权威的司法解释有所紧缩,是促使和形成每个法官能够独立钻研解读刑法典、能够与立法原意进行直接对话的必要的条件,也是刑事法治社会逐渐成熟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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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务中,刑民相互交杂的案件数不胜数,如何实现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公正处理是当下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可忽视的重大课题。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类型化的分析是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多角度研究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性工作。以法律事实中蕴含的法律关系作为刑民交叉案件分类的主要依据具有较大的合理性。据于这一基本原理,可以把刑民交叉的案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案件事实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只具有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案件事实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这一刑民交叉所具有的相互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纵向的、属于刑事包容民事的法律关系;三是案件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刑民交叉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横向的、属于同位并列的关系。根据这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的特点与性质,应当分别采取三种不同的处理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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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实名挂失私自提取自己账户名下他人存款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理,实际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从法律技术运用层面上厘清案件事实具有的法律关系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有效切入点。这些法律关系包括银行卡、折持有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非法或不合法使用人与银行卡、折所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非法或不合法使用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财产所有权与财物占有状态之间的关系以及银行卡、折内的钱款所有权与占有状态的归属问题与相互关系。以实名挂失私自提取自己账户名下他人存款的行为既不能认定盗窃罪,也不能构成诈骗罪。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只能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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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中国犯罪情势依然十分严峻,各级司法机关面临着极大的办案压力,各地监狱也是人满为患.面对犯罪的日益高发现象,我们不能一味地强调严刑峻法,仅仅从犯罪的“需求侧”方面扬汤止沸.我们有必要变换思维方式,提倡和形成加大关注犯罪“供给侧”的理念,对犯罪进行多方面的釜底抽薪,努力从犯罪的“供给侧”方面去遏制犯罪的形成和高发.加大关注犯罪“供给侧”的理念,有助于摒弃“先刑重刑思维”的治理方式,有助于推动社会制度革新和社会政策完善,有助于社会疾病的自我检查.实现犯罪的“需求侧”向“供给侧”的转变,其路径可以有:在刑事立法方面,提高犯罪的入罪门槛,构建刑法立法的检查机制和退出机制;在刑事司法方面,彰显司法内敛节制对犯罪合理反应的约束作用;在犯罪预防方面,不断创新方式以加强犯罪的源头预防和制度预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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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培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4)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是党的十五大和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社会变革、社会转型和社会进步的历史背景和条件下 ,建立公正、公平的刑事法律关系新概念 ,无疑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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