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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定原则及其法定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法定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相关但不相同。前者是对后者的扩展。法律保留原则主要考虑代议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定原则则全面考虑"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是在"法律保留"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包括"法规、规章保留"在内的"法的保留"。行政法定原则的核心问题是法定范围。自由权的消极性与社会权的积极性可成为界定行政法定范围的宪法依据。概而言之,干涉自由权之外部侵害行为与干预性给付行为、内部侵害行为与特殊给付行为、给相对人增加义务的程序、组织行为应纳入法定范围,其他行政行为应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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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二塘镇开展的对农村党员“五学四解”的做法,促进了农村党员大培训顺利开展,取得了扎扎实实的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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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登峰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4):74-78
行政越权代理行为属于行政法上一种特殊的越权行为.它所超越的是行政委托机关授予的代理权限而非法律授予的行政权限,与行政诉讼法所指的超越职权相似但不同.除了表见代理制度之外,民法上关于无权代理的制度在行政法中可以得到应用,特别是追认制度.不过基于行政职权法定原则和行政秩序安定原则,行使行政追认权应受其行政权限和时间的限制.将来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应对行政越权代理行为的追认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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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30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十三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王兆国强调,要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团结动员亿万职工为实现党确立的发展目标创先争优建功立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王兆国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在改革开放新时期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会要把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要求作为政治责任,珍惜工会经过长期探索形成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深化学习宣传实践活动,勇于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工会发展道路,始终不渝地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做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进~步展现工会组织在服务大局中的新作为。在当前形势下,要充分认识劳动和实体经济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决定性作用,更加重视生产劳动,重视发展实体经济,大力倡导勤奋劳动、诚实劳动、刨新劳动;积极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主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扎实做好新形势下职工群众工作,促进职工队伍与社会和谐稳定,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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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医疗卫生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条例执行,但具体如何"参照"却不清晰。病患医疗信息的公开所面临的正是这样一个问题。条例中可资"参照"的主要为个人隐私禁止公开条款。"参照"该条规定,虽然并非所有病患医疗信息都不能公开,但那些依据公众普遍认知可界定为个人隐私的病患个人医疗信息,是不得公开的。不过,涉及个人隐私的病患个人诊疗信息的不公开并不是绝对的,或者可基于病患个人同意而公开,或者可基于重要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考虑而强制公开。强制公开应分别考虑公开的对象、疾病的危害性和病患的身份等因素,公开程度也可视具体情形而收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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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立法,除了指超越权限制定法律规范的行为,也指超越立法权限制定的法律规范。认定越权立法,须以专属立法权限为基础,并关注普通法律对立法权限的个别规定;基于目前立法权限的划分,可能越权的只有法规和规章。越权立法属于立法违宪,司法机关可以拒绝适用越权制定的规章,但不得拒绝适用越权制定的法规。审查机关撤销越权立法的决定应具有有限的溯及力:刑事案件,要重新审理;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应即时“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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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贸区采取的有关国内企业设立登记、外商投资管理、境外投资监管、税收减免、自贸区管委会的设立等诸项改革措施与现行法的规定不符,是对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废止或修改。地方区域性改革作为改革的实验区,是在相关法律未予修改的情形下展开的,也只能在相关法律修改前展开。这种情形下,区域性改革如何依法推进便成为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上个世纪曾经热烈讨论的“良性违宪/法”问题并未在理论上彻底消解当下所面对的困境。权衡维护法治与推进改革两方面的需要.地方先行先试的改革可以走一条概括授权“变法”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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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原则,但在我国法律实务中,对这一原则的地位和适用范围有不同意见。从我国《刑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看,不溯及既往原则目前尚属于法律适用原则;但依法治原则,它应上升为立法原则。作为立法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具有相对性,立法者必要时可制定溯及既往型法律;作为法律适用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有所例外,不适用于程序法、法律解释、适用规则和"有利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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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部分民事、行政司法解释仅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案件,起诉的时间因此具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这种模式不但极易引发法律规避行为,而且背离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司法解释具有"立法性"并不能成为其不溯及既往的充分理由。基于司法解释的本质、司法机关的职责及溯及力所具有的维护法的安定性的积极功能,司法解释应当溯及既往,但其溯及力应受被解释法的时间效力范围、裁判的既判力和旧司法解释效力范围的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