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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依法定程序行政与行政效率之间的矛盾是行政法经常面对的难题。在处理程序违法但实体内容正确的行政行为时所面临的正是这样一个问题,而补正则是协调这两项原则之冲突的一项折中方案。对单纯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并加以灵活处理是国外行政法的总体趋势,只是宽容程度和处理方式有所不同。权衡我国相关因素并比之于其他国家,借鉴德国经验、确立补正制度是必要的,但在设定补正要件和期限时,应比德国更为严格,且应协调好补正与处理程序违法的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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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行政诉讼制度对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登峰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19(1):35-39,61
奥地利行政诉讼制度由来久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可以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审判组织、审判程序以及判决与执行等方面从同为成文法体系的奥地利行政诉讼制度中得到许多建设性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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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采用封闭性正面列举的立法模式,仅规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等五种情形为行政行为撤销的要件,致使有些违法形态难以归入其中,给司法实践和后续立法造成了困难。行政行为的撤销要件是对司法审查的指引而非制约,其构成应建立在对法律规范的分类基础上,并采用开放的立法结构。建议将来修订行政诉讼法或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增列“没有法律依据的”、“决定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和“其他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种情形为撤销的要件,以解决实践中的解释困惑,并增强这一制度的社会适应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