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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宪法性刑事程序的规则构造及借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修订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在程序现代化的思潮之中,我国学界对美国刑事诉讼制度,尤其是其中涉及权利保障的制度做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尽管学界的这些论证在针对具体制度的反思与构建中较具意义,但对美国刑事程序的把握却并未上升到知识反思的位阶——对美国刑事程序的规则构造原理却一直缺乏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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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喜芬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3):22-28
物证是我国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在各国诉讼实践中也被普遍应用。物证不仅具有区别于"实物证据"、"物的证据"、"以物证为基础产生的笔录证据或鉴定证据"等证据法概念的语义内涵;而且具有真实可靠性、相对稳定性、间接证明性、直观说服力等证明特征。除此之外,物证的大量应用还具有历史与现实、实体与程序等多维度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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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喜芬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23(3):22-27
刑事扣押与公民财产权的保障紧密相关。我国刑事扣押程序在立法设计上存在着制度定位与类别设置方面的缺陷,从比较法的视野看,西方法治国家的扣押程序在立法构架、程序要件以及扣押物的保管和处理方面较为完备和合理。为加强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障,我国此次刑诉法修改应对我国刑事扣押程序进行重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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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法的制度转型与研究转向——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线索的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世纪初美国法学界曾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生过激烈论争,证据学家威格莫尔与法律改革家豪尔乃是论争中对立的双方,其论争的历史贡献在于引出了近现代西方证据法(学)发展的两大论题:"证据法应以证明性为中心还是以可采性为中心"与"如何处理证据规则的实现和诉讼程序的构建之间的关系"。确立与构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重要环节,当前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界的诸多争论与威格莫尔和豪尔当年的论战存在诸多"历史相似性",故有必要进行关联审视。由于我国证据立法以证明性而非可采性为中心,证据规则的实践运行环境不容乐观,理论研究也因为一直受到证据学进路的统摄而不能获得独立。为摆脱困境,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界应当以学科建制的探讨为契机,实现中国证据法的制度转型,即构建以可采性规则为中心的证据规则体系,旨在防止误判与价值权衡。同时实现证据法学的研究转向,即实现中国的证据学之法学转型、人权法转型及相对于实体法的独立性转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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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理"的判决到判决书"说理"--判决书说理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受到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 ,我国判决说理并没有被制度化 ,甚至长时间囿于是否需要制度化的讨论中。笔者通过分析认为 ,在中国现有的司法语境中 ,判决说理具有急需正当化、制度化的内在需求。一是 ,判决说理是法官权力公开化的必然 ,同时也是一种法官自保的策略性选择 ;二是 ,判决说理是司法职能现代化的内在需求 ,力求通过判决说理达到当事人从内心“服判”的司法追求。笔者通过比较分析进一步指出了说理主体、说理对象等判决说理的前提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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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程序领域,程序性制裁理论的提出与系统诠释,不仅凸显着程序正义理念与程序规则的独立性价值,而且为我国构建程序性违法行为的规制、预防机制提供着重要的理论依托。但经由反思与检讨,程序性制裁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自恰性欠佳与前瞻性不足等缺陷,而且针对那些隐性的、消极性的、随意性的、非致力于起诉或审判的程序违法侵权行为,也表现出治理效果欠佳的实践局限。重估程序性制裁之价值、肯认程序性制裁之局限,目的是为了我国未来构建一套针对程序性违法的综合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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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喜芬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1):258-268
从诉讼运行的角度讲,"不枉不纵/程序合法"仅是一种具有理想色彩的迷思,相反,刑事司法错误在诉讼现实中无可难免。这主要是因为,主观上,刑事司法制度的构建与运行受制于人类的有限理性;客观上,刑事司法活动的开启与完成也受到认知规律和物证技术的限制,难以保障不枉不纵和程序合法。而刑事司法错误的现实危害却极大,微观上造成本案权益的损失与司法成本的耗费,宏观上则导致程序刚性的式微与国家信用的流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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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三部新近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申了非法言词证据一般应予排除的原则,修订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涵义及取证规范,确立了瑕疵证据一般不予排除的操作程式,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突破进展。同时,也存在对严格予以排除的"强制情形"例举不细致,对"诈术情形"的证据效力有待明确,被追诉人口供的排除原理亟需完善,取证禁止规定亟需更高位阶的人权法规范引导,特殊情形下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仍需补充等五大改革局限。面对这些制度局限,进一步的对策、变革与完善仍值得期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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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研究已取得很多成绩,但在刑事程序法发展的向度上尚需补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涉及刑事程序问题的案例基数较有限,争议焦点也比较边缘。今后,有必要理清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与刑诉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关系,发挥其基于案件事实情境的规范漏洞填补功能,更全面地涵括刑事程序法的核心焦点问题,维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应畅通从其他代表性案例遴选指导性案例的机制,以提升指导性案例的基数、质效和论证水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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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喜芬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5):58-76
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指导下,构建何种公检良性互动机制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点问题。当前,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以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重塑等改革举措的直接要求和间接推动下,公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应运而生。该机制采取监督与配合的双向模式,总体上获得公检的积极评价。但依然存在侦查监督的形式化、被动性以及协作配合不足或者过度等现实问题。这些问题肇因于对监督与协作的关系定位不清,多因素导致人力资源投入相对匮乏,派驻方式和人员选择难以实现充分履职以及公检考核指标不协调限制了机制运行实效等。为优化完善公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应当以侦查监督主导作为配置公检良性互动机制的逻辑起点,以实质性和充分性作为检验公检良性互动效果的衡量标准,以融贯性作为公检互动机制持续运行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