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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柯葛壮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2,17(6):93-95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年会暨“控辩双方权利模式研究”研讨会2002年8月13日至16日在贵阳市贵州民族学院召开。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18人、贵州省内外有关专家学者及政法实务部门的代表40余人参加了会议,共提交论文27篇。本次研讨会着重对我国能否移植及如何移植辩诉交易制度问题作了深入、全面的讨论。现将研讨中正反两方的主要观点概述如下: 相似文献
42.
在我国《刑法》分则的所有条文中,惟独在第一百六十一条脱逃罪的规定中出现了“加处”的写法,引起了法律工作者的争论。这里的。加处”究属何义?对脱逃罪,是不是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对此我提出自己的看法。脱逃罪的主体,法律限于“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故凡犯脱逃罪的必有前罪可罚,在具体处理中也就必然牵涉到数罪并罚的问题:脱逃罪与前罪如何并罚?是否适用总则第四节规定的并罚原则。有一种意见认为不适用,应按绝对相加原则并罚,因为第一百六十一条明文规定。加处”,这是特别规定,是例外。另一种意见认为仍应适用总则的有关规定,因为“加处”不是相加,一切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43.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同外单位发生经济关系中,将对方因工作失误而多给付的数额很大的货物、钱款、占为已有的案件,究应如何定性,意见分歧很大。有的认为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有的认为是侵占行为,但我国刑法没有侵占罪的规定,可按贪污罪类推定罪;有的则认为构成 相似文献
44.
<正> 姜代境、钱友美同志的《累犯构成新探》一文(载《法学季刊》1985年第4期)提出这样一种观点:“缓刑期满后,在三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罪,可构成累犯。”这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该文所阐述的三条理由都不能成立。该文认为缓刑期满以后再犯新罪可构成累犯的主要理由是“缓刑期满,不是意味着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是意味着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因此,缓刑期满以后再犯新罪等于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新罪,具备了累犯构成的要件。笔者认为,缓刑期满,究 相似文献
45.
柯葛壮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4,(6)
一、关于引渡请求的提出途径 引渡是一国应他国的请求,将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移交给请求国处理的国家行为。因此,引渡必须先由一国提出引渡请求。从国际惯例看,引渡请求一般均由请求国的司法部或其他行政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向被请求国提出。一般引渡条约也作如此规定,如欧洲引渡公约第12条规定:引渡请求必须以书面通过外交途径提出。有的国内法也有明文规定,如法国引渡法第9条规定:所有引渡请求均应通过外交途径向法国政府提出。有些国家之间的引 相似文献
46.
国有资产流失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国企改制中隐瞒国有资产的行为,根据参与人占原企业人员的多少,应分别认定为共同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国企改制中贪污罪既遂应当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作为标准,认定实际控制应当从一般人的标准来看行为人是否可以对财物进行支配,成为现实的、必然的财产利益。区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公共财物通过亲友及其单位而非法占有的贪污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应考查行为人的亲友有无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和非法利润的数量是否严重违背市场等价交换规则。对于违规分配"奖金"、"红利"的单位行为,应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应用"他人"一词代替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的"亲友"。 相似文献
47.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在今后社会主义的各项建设中,我们都应将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基本的立足点、出发点。一、和谐社会是一个社会关系平衡的社会胡锦涛同志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 相似文献
48.
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个人发动的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几乎不介入、也不干预自诉案件,从而也缺乏对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为全面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有必要重新认识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问题, 相似文献
49.
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之简易化 总被引:11,自引:1,他引:11
本文从认罪案件这一特定角度出发,探讨了刑事诉讼程序应进一步简化,论证了在许多环节上还可进一步通过改革提高诉讼效率。并对认罪案件的简易化提出了具体的设想,即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给予认罪案件以更简便、快速的处理,将简易化从审判程序前移到审前程序,从现有的简易程序扩展到普通程序,从一审程序延伸到二审程序,从而使简易化贯彻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尽可能地提高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50.
刑事赔偿程序是开展刑事赔偿工作应遵循的步骤和方法,对于保障刑事赔偿的顺利进行,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赔偿程序仅作概要的规定,而对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程序更缺乏具体的规定。为弥补立法空白和指导办案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2月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基本上属于程序性规范,为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提供了统一的准则和操作规程,在刑事赔偿实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暂行规定》也存在欠缺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