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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及其矫正机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是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所享有的正当不服从的程序权利,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机制。我国应在行政程序法中赋予行政相对人防卫权,明确防卫权行使的条件与方式,并通过建立快速的无效确认机制与相对人主张无效的简单程序,保障其实现。防卫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超过必要限度的,可通过妨碍公务责任制度加以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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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于规制行政模式、以损益行政行为为主要规制对象的法律保留原则,在现代给付行政模式下,由于行政行为双效性、参与行政、政府服务性等诸多因素的生成与拓展,导致保留范围的确定更加困难。为消解关于法律保留问题的长期纷争,增强该原则对于现代行政的适应性,应将该原则研究和规制的基准从行政模式和行政行为类型拓展至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授益行政行为应以适用法律保留为原则,排除适用为例外。例外情形主要有紧急行政和法治欠发达国家的权宜之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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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原告与第三人资格标准均包括"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界限难以厘清。修改后《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将二者统一表述为"利害关系",更加剧了二者之间的界限模糊性。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身份互易"与"身份排斥"两种关系模式。尽管同为"利害关系"标准,但对原告和第三人存在不同的法律内涵与要求。应有条件地承认间接的、可能的、事实的、民事的等利害关系的可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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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为效力是行政过程中作为阶段性行为的先行为对后行为的约束力,是行政过程性介入行政行为理论的必然结果,是先定力、程序经济、程序信用、禁反言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公信力、程序渐进性在行政行为过程中的折射反应.其基本要求包括:行政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同样有程序价值和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否定和推翻先行为.后行为不能有悖于先行为目的.非因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有程序省略、遗漏、添加、停顿、回转、反复等“反程序”现象.我国当下制度设计中已有诸如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程序中的证明力、提请或移送处理、职能分离等源于先行为效力的相关制度“影像”,今后应加紧确立和完善先行为效力的理论体系和相关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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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立法正当性缺陷的矫正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授权立法的正当性缺陷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人民性不足;二是导致立法权与执法权由同一机关行使;三是导致权力的被授予者再度将权力授出.对这些正当性缺陷的矫正措施包括:严格授权条件、严格授权明确性原则、加强授权立法程序的民主性、严格授权立法的功能限制、建立对于授权法和授权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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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投入或者成本包括直接成本、时间机会成本和惩罚成本,预期违法成本和预期违法收益量化后的数值差决定相对人是否从事违法活动.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学分析的价值在于,揭示了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面临的利益冲突及平衡方法,优化行政立法资源的配置,利于行政基本原则的具体落实.预防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需要发挥法律的威慑力和完善事后处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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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构成要素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要素、权力与责任要素、结果要素.目前,实证法规定中对主体要素的表述存有瑕疵,为完善行政主体理论,应明确个人的行政主体地位.随着给付行政模式的展开和非权力行政领域的出现,权力不再是行政行为的当然要素.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合法与有效要件,但不是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结果要素是行政行为最主要的构成要素,为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结果要素的涵义将变得更加宽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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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权利对应的主要是国家与社会的积极作为义务,义务履行方式主要有提供、救助、养护、保障等。国家与社会在义务属性、内容、存在领域等方面存在差异。厘清国家与社会的义务分工,能防止推诿义务,确保权利实现。先进的法律制度体系应科学合理地配置国家与政府的义务,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努力构建“国家为主、社会为辅”的义务配置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