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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建立与福利国家、积极国家以及给付行政模式相适应的行政给付行为理论。这就必须改变传统理论中将行政给付定位于行政救助和行政物质帮助的不正确做法,拓展行政给付行为范畴,增强政府的授益性。为此,应将行政给付行为界分为行政给付行为、行政给付相关行为和行政给付效果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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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斑马线罚款案”中,法院以“连续行为”理论诠释斑马线上的“停步”也属“正在通行”的说法难以服人,真正适合为本案提供理论阐释的应为“过程性行为”而非“连续行为”理论.“连续行为”应为“数个相同行为的反复进行”,与涵盖观望、迈步、停步、左顾、右盼、小跑等不同动作的“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并不符合.必须认识到相对人行为也可以“过程化”,并将“过程性行为”引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将“正在通行”修改为“通行过程中”,并对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通行优先权附设“合法通行”的前提条件,将闯红灯通过人行横道和人行横道上非法逗留等情形剔除出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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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属于公法权利或者公权利。界定相对人公权利的标准有:对应的义务主体是公权力主体;与公共利益或者秩序密切相关;权利的载体是公法。相对人公权利与私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义务主体、权利目的、对应权利属性、权利载体等方面。尽管同为公权利,但相对人公权利与行政主体公权利在受法律保留原则规制的程度、行使的自由度以及权利支配力的强度存有差异。相对人的公权利主要包括请求权、听证权、异议权、防卫权、举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知情权、使用权、形成权、平等权、参与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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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政权力弱化倾向的拓展和行政法律关系平等性的增强,私法开始在行政法领域发挥作用,行政行为和行政审判中参照、借鉴或者直接适用私法越来越普遍.为防止行政主体借适用私法规避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也为了杜绝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必须在行政法领域确立私法适用法定原则和私法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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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和实施虽然是行政机关主导的,是行政自制理论的体现,但仍需遵循立法者的授权本意以及接受法院对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以及法院在对行政裁量性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比例原则的作用不可或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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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行政法理论一般区分为行政行为与准行政行为,认为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两点:一是主观要素上,行政行为是基于主体的意思表示,而准行政行为则是基于主体的观念表示;二是结果要素上,行政行为直接产生法律效果,而准行政行为则间接产生法律效果。随着行政行为构成要素的逐步客观化以及间接法律效果亦可作为行政行为结果属性,从权利保障角度说,行政行为与准行政行为的区分已无实际意义,将准行政行为归于行政行为范畴已成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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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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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嬗变:由公法到公私法合一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公法私法的融合趋势、弱权力和非权力行政领域的出现、行政权力权利化和职责化、平等型行政法律关系的生成和拓展等因素,导致作为传统公法的行政法正逐步嬗变为集公法私法于一体的法律部门。私法介入行政法必须遵循法定、私法优先等基本原则。行政法的私法化不是全方位的,它受权力弱化、平等理念的深化、权力职责化、行政公共性和服务性理念的拓展等因素的掣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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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职权的涵义 (一)公职 与“公益”、“公务”等词的涵义模糊性相类似,“公职”的涵义同样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可以说,在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不同时期,“公职”常被赋予不同的涵义。在西方国家,曾一度将诸如充任陪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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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我国目前有关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设计和法律规定正在走入一个误区 ,其制度的目的背离了行政诉讼制度控制行政权和保障合法权益的初衷 ,表现为对证据合法性标准的不合理突破、被告行政机关举证认定规则的放宽和举证责任的不合理分配 ,这极有可能影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