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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是一门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科学。中华法系素有重刑轻民、刑法泛化和重刑主义的法律文化传统。发达的刑律制度和律学研究孵化了丰富的刑法思想。但刑法学作为一门法律科学在中国出现却是二十世纪初期以后的事情。回首二十世纪中国刑法学的发展脉络,我们大体上将其界定为清末的开端时期、民国的初创时期、50年代的转型时期和80年代以后的发展时期。本世纪初期,在列强的压迫下,清政府开始了全面的改制和修律运动。在这场运动中,以翻译日本刑法为开端,引进、移植了西方刑法制度和刑法思想,传统的刑律学研究开始向近现代刑法学转变,现代刑法学的进程由此开端;民国时期,进一步介绍、引进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制度和刑法学说,以大陆法系刑法学说为蓝本的中国现代刑法学获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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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义刑法视野中的持有型犯罪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持有型犯罪具有不同于传统的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特殊构成要素。针对我国学界主张持有型犯罪是严格责任犯罪的观点 ,本文评析了严格责任的含义及其政策基础 ,指出严格责任缺乏刑事归责的正当性与合目的性 ,主张我国刑法应当严格坚持罪过责任原则 ,强调应当正确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持有型犯罪的主观要素 ,认为持有型犯罪不是严格责任犯罪 ,而是内含犯意推定的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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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被刑事和解的十大证伪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有蔓延的趋势,在理论界也有一定的响应。但从法治层面分析,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在当下主流刑事司法模式下缺乏运作的法理逻辑根据,其庸俗化地理解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方略,教条主义地理解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超越了能动司法允许的合理限度,转移了国家对犯罪的发生本应承担的社会集体罪责。此外,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潜藏着司法腐败的巨大危险。所以,控制死刑是刑事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通过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不是适当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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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的提出自1997年刑法颁行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重心逐渐从立法论范式的刑法学向解释论范式特别是教义学范式的刑法学转移。学界同仁致力于运用解释学原理与教义学逻辑,对现行刑法进行学理阐释,使刑法规定进一步明确化、体系化,消除法条之间可能存在的脱节,在罪刑法定原则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漏洞填补与规范续造,不仅为我国司法实践正确适用刑法处理个案、实现个案正义提供了理论支持,而且为我国刑事立法完善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教义学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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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严而不厉——刑法结构的理想模式 如果说犯罪化(criminalization)与非犯罪化(decriminalization)、刑罚化(penalization)与非刑罚化(depenalization)是二十世纪世界各国刑法改革的主题,那么,犯罪化还是非犯罪化、重刑化还是轻刑化则是中国当代刑法改革在制度层面所面临的两大现实选择。为了回答这一问题,储槐植先生在《严而不厉:为刑法修改设计政策思想》一文中创造性地提出了我国刑法结构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刑法结构“严而不厉”的思想,得到了学术界同人的广泛认同。按照储槐植先生的见解,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要求刑法典严密刑事法网、严格刑事责任,同时刑罚不能过于苛厉,罪刑应当均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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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新刑法典在致力于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严密刑事法网、严格刑事责任,完善罪刑制度,加大刑罚投入的同时,对法定罪种的法定刑结构也作了必要的调整,如进一步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在144个条文中规定了罚金刑,针对不同犯罪分别规定了罚金刑并科制、选科制和单科制,摒弃了罚金刑得并科的立法方式,全部采用了必并科制。扩大了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取消了部分死刑罪名,适当限制了一些犯罪的死刑的适用范围,调整了部分犯罪的法定刑幅度。但是,总的说来,法定刑结构的调整并不是这次刑法典修订的重点,修订刑法典时对法定刑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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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根林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4)
买卖人口犯罪的保护法益不是被买卖的特定被害人之人身自由、安全、自我决定权等个人人身法益,而是直接被买卖之特定被害人与间接被冒犯的人类全体以人身不可买卖性为核心的人格尊严整体。从以人身不可买卖性为核心的人格尊严整体立场出发,应当否定被买卖的特定被害人同意他人将自己出卖的意志决定的有效性。基于个人人身法益说肯定被害人同意的效力的见解,不具有妥当性。个人行使自我决定权同意他人买卖自己,必然同时冒犯人类全体的人格尊严,无法满足被害人同意对法益主体适格的要求。随着买卖人口的不法内涵与结构形态的变迁,刑法的应对方案应当与时俱进,以更好地实现对人格尊严的辅助性法益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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