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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证券内幕交易规制的比较与借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由于监管理念的差异,相关制度配置的迥然,中美证券内幕交易规制的实效存在重大差异。本文比较中美证券内幕交易的规制制度,认为美国内幕交易规制理念的明晰,内幕交易行为构成的确定,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界定的宽松,以及执法中SEC与法院的平行双轨强制程序、奖励知情人举报等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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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业自律价,是指通过行业内部组织(通常是行业协会)对本行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做出的统一定价。在我国历史上制定行业自律价的做法并不鲜见。如某市3家最大的彩色扩印企业发起,以"彩扩企业恳谈会"的名义,把全市30多家彩扩企业经理召集在一起,以成立行业协会,协调价格为名,作出了同日涨价的决定,致使该市彩照冲扩费一夜之间上涨了50%、目前因一些工业产品生产能力严重过剩.产品供大于求,企业为抢占市场,竟相降价。政府有关部门也确定ZI种产品纳入自律范围,截至目前,已先后有农用三轮车、平板玻璃、食糖、轿车等行业宣布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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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证券”和“证券交易”两个关键术语进行了辨析 ,从而厘清了对证券犯罪进行规范的前提 ,并对证券犯罪规范的内容进行了剖析 ,最后对刑罚的相应配置提出了制度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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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罪状中的“传播”,是指构成要件行为类型,不是具体、单一的动作,如果行为符合实现信息分享(共享)这一“传播”的核心语义,仍在本义范围之内。司法解释中的“明知”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而是行为要件的主观要素内容,是“中立”的网络业务经营活动与构罪的“传播”行为区分的依据。不作为犯罪理论不能为“快播案”控罪提供理论支撑。以不作为犯罪理论作入罪分析,其逻辑路径会陷入“不作为义务来源问题”的泥淖。“技术中立”论断与“构成犯罪”结论不存在排他关系。“技术中立”论断是成立的,但当技术附加了对象、目的等条件时,技术的“中立性”将不再保持。所谓“技术中立的帮助行为”,在现行理论和立法下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行为,或者已经通过立法分则化为实行行为。另外,“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判断应以“规范”为依据,规范的变更只能以修法方式进行,而不能寻求个案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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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的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处于高位上扬之势。两高2009年11月《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后,司法实务在探究准确理解其规定的同时,不得不面对各界对透支行为入罪的种种争议,正视信用卡产业自身的迅猛、粗放型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机制疵漏与不足。因此,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构成中的各个要件,如非法占有目的、银行催收、数额计算等,需要进行符合行业发展规律及刑法精神的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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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企业适法计划发端于美国企业刑事责任中“雇主责任”背景,而我国刑法的“单位犯罪”与美国企业刑事责任存在很大差别,虽然理论界对美国企业适法计划的推介激发了中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理论演进与实践生长,但也有观点对企业刑事合规的实践探索提出质疑与批评。因此,要进一步推进夯实制度建设,完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本土构建。通过对中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与美国企业适法计划进行比较,分析二者在制度背景、制度依据、制度架构方面的区别。同时作为中国实践问题,需要对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流程等多方面要素进行探讨,明晰目前我国实践探索中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依托已确立的诉讼制度和机制,通过对企业刑事合规体系进行评估判断,引导企业进行自我约束,给予企业多元化的救济途径,以减少企业涉刑对无辜第三方和市场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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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玲玲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2)
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的适用要求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重与重罪。以此考察互联网金融刑事治理“风暴”,发现其面临如下困境:人们虽然意识到互联网金融蕴含犯罪风险,但在其异化过程中由于没有清晰的底线标准,即使是法律专业人士也未能对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可操作的指引;互联网金融的刑事治理表现为“事后诸葛亮式”的滞后反应;当“普遍违法”状态下“唯后果”进行“选择性执法”时,刑事治理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在严厉惩治的背景下,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判断是否突破了罪刑法定值得探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强调要明确适度监管的必要性;构建中央与地方的分级监管体系,赋予地方对互联网金融预防风险与及时处置的权限;在“穿透式”监管需求下,提高互联网金融科技监管能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