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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汤文平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4):106-112
我国司法实务就预约制度重建提出迫切要求,体系完备的瑞士预约制度颇具特色,可为重要参考。瑞士债法及学说有效回应了对预约容许性和必要性的质疑。依其通说,在本约要素上,预约应符合确定性要求;在本约形式要求上,应通过限缩解释排除非保障私法权益的形式要求;在实体法效果上,以实际履行和履行利益赔偿为原则;在程序法效果上,反对诉讼叠加,支持直接诉讼。晚近学说以尊重当事人“真意”的名义,放松预约标的、内容确定性尺度,质疑当然的实际履行。 相似文献
12.
《(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将本应由通知解除或抵销的“形成权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相对方,不但侵害了其时效利益,还可能制造比罹于诉讼时效更严重的失权后果。而且在程序法上,该条规定的消极确认之诉也并无特别的确认利益,实为无效率的制度设计。本条在立法论上应当删除。在解释论上,应于现行法的体系中关注该条文的负面影响,完善异议期间规则,且须架通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桥梁,构造完备的异议之诉。 相似文献
13.
本条规定了批准(登记)生效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申请”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所生的责任,可作为请求权核心规范,与其他条文一起完成请求权规范链条,为此应在体系之中,按民法规范“要件—效果”的理念予以构造。在法教义学体系上,应重新审视本条与预约、条件、同意(追认)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关系。在适用范围上,一要注意基础行为与履行行为的区分,二要注意基础行为自身与前置行为的区分。在申请义务上,应作扩张解释,并灵活把握其主体及属性。在效果上,应综合考量批准要求之法规目的、信赖保护、机会损失等各种因素,妥当选择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等救济方式,厘定复杂的规范层次。尤须避免(违约责任进路下)缔约强制过于猛烈的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