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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的研究对象包罗万象、杂乱无章。为了明析比较法的研究对象,先将制定最优规则和优化现有规则作为框选比较法研究对象的出发点,在此基础上,从显性维度、隐性维度、系统维度和传统维度将比较法的研究对象细化为显性系统、隐性系统、显性传统和隐性传统,以清晰地框定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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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分为法学教育和法治教育,前者是面向法科学生的专业型教育,后者是面向公民的普及型教育。法治教育的目标是双重的:知识教育和道德教育。理想的法治教育由此可以被分成四个实施阶段:第一阶段是针对普通公民的知识教育,法律教导公民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第二阶段是针对违法公民的惩罚教育,如果公民没有服从法律的教导,法律就用它的惩罚来纠正违法者的行为,引导违法者成为守法公民。第三阶段是针对守法公民的德性教育,法律通过其蕴含的道德意涵教导公民是非对错、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使得公民不是因为害怕惩罚而消极守法,而是因为响应法律的道德意涵而积极守法。第四阶段是针对立法者的提升教育,法律在守法公民中选出智慧又坚强的人,教育他们成为更优秀的立法者,制定更为良善的法律。这四个阶段构成一个良性循环,法律越来越良善,公民越来越有道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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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与民事责任相适应(以下简称“相适应”)主要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指行为的程度与责任的大小相适应。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所以,行为程度与责任大小相适应的客观标准,就是看是否能补偿实际损失,以能够弥补损失为适当;二是指行为的性质与承担责任的方式相适应。行为的性质不同,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同。例如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而不是支付违约金。归纳以上两方面涵义,“相适应”的概念可表述为:对一定的民事行为采用合适的责任方式,使之承担适度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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