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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军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15(2):35-40
本文基于对我国刑事审判前程序中检警机构职能活动的分离化和独立化,缺乏中立的司法裁判机构的监督、制约和控辩双方地位不均衡等主要缺陷的分析,提出重构我国刑事审判前程序应采取的三个主要步骤:一是实行检警关系的“一体化”;二是在刑事审判前程序中引入中立的司法裁判机构即法院进行司法授权和审查;三是提高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赋予其充分的诉讼权利,保持控辩双方的力量均衡与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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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拒证行为的刑事立法及对策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者为拒证行为的刑事立法提供了参考的依据,并在此基础上,探析了拒证罪应具备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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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知识的传播和接纳以及在此基础上做出决策有着较严格要求的领域,文字所具有的记录性、形象性、稳定性和可传递性等外部特征以及内部文法特有的叙事功能,使得文字材料运用的优势得以凸显.人们得以较为便利、经济、完整、准确和有效地接受和读取文字所传达的思想和信息.以文字为载体所体现的刑事卷证内外特征,决定了卷证实际运用中特有的功能和价值,法官对卷证有着一种自然的信赖.然而,文字固有的缺陷以及卷证制作和使用的不当,加之卷证自身功能上的局限性,导致卷证的运用对公正审判可能会产生相应的不利影响.针对卷证自身及运用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通过卷证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的确立加以消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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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界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界定牟军“变通”,《辞海》的解释为:“灵活运用,不拘常规。”变通运用于法律中,则要求法律在具体操作实施中,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与精神的前提下,灵活处理,变通适用。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有着地域和民族成分差异的国家,都有在实施法律的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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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类型学出发,刑事诉讼立法表现为对立的两种理想类型:一是价值导向性立法模式;二是技术性立法模式。《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的修法活动实为一种类价值导向性的立法。其特征为:政策与法理短路相接导致法律内部的紧张与对立,进而造成致力于精确性和明晰性的立法技术在立法中的有限应用,乃至反向利用。最终致使《第二修正案》在形式、结构与内容上均存在明显的技术缺陷。欲对其予以弥补和完善,须从价值导向性立法转向技术性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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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对其获得的量刑减让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在英美等国 ,有罪答辩是量刑减让的正当依据 ,但有罪答辩与量刑减让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官对被告人施以的量刑减让以及减让的程度 ,还需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等其他因素。同时 ,量刑减让制度对于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作出又存在反作用。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作出来自于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传递的量刑减让的信息 ,在英美等国 ,法官对量刑减让信息的披露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坦白属于被控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具有实体意义 ,不同于有罪答辩 ,故坦白从宽政策不具有正当性。与此同时 ,我国简易程序中对有罪答辩的量刑减让则具有正当性 ,但减让的实施较英美等国有较大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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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军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9,(4)
一、英国证据法之概要 当今英国法律体系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证据法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加以确立,其与诉讼程序法既有联系,又存在明显的差别。在英国,程序法为调整诉讼关系,解决诉讼过程的法律,证据法则是解决诉讼基础,以证据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要了解英国的证据法,必须首先对英国的证据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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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军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1):71-75
非法言词证据与非法实物证据的取舍在标准的掌握上本身无实质性区别,取舍的标准首要在于对“非法”所涉的法律价值的判断问题。法律的价值包括秩序价值(形式价值)和正义价值(实质价值),其中法律的正义价值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证据的“非法性”虽损害了法律的秩序价值,而无损于法律的正义价值,该项非法属于形式非法,而非实质非法,该证据的“非法性”对证据的取舍则无影响。从法理的角度看,证据的“非法性”作为一种符号学的意义在于反映证据的外部特征和法律特性,并非为决定非法证据取舍的一个直接因素,而起决定作用的是“非法性”对法律正义价值影响的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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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自清朝以来,中央政权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西藏的统治,制定和完善规范西藏社会生活基本法律,并派驻藏大臣或政府高级官员帮助达赖喇嘛亲政,西藏地方政教合一的政权体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加强。这一时期,作为西藏地方政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制度,也有进一步的发展,在西藏历史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现述其要点如下: 一、近代西藏地方政权的司法体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