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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秘密初查与“检务公开”冲突。实践中,由于经济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较强,能暴露的问题少,且他们关系网密、保护层厚,加之检察人员多土生土长,在当地认识的人多,往往感到初查工作想秘密进行却困难重重。这使相当一些案件刚开展工作,就被暴露而搁浅。但是,“检务公开”的推出,如对初查工作也一视同仁不作特别规定,试必使秘密初查不复存在。办案人员在调查时,被调查者就直言提出你所查的是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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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立案,及时侦查,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并迅速组织搜查,是经济检察工作从实践中摸索出的行之有效的经验。正是运用这一经验,成功地破获了大批的经济犯罪案件。在这一经验中,适时立案是前提条件、关键环节。可是,在办理自侦经济犯罪案件实践中,部分同志头脑中存在着“非确有犯罪事实存在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得立案”的观念。受这种观念的束缚,使得侦查人员在运用快速破案经验时,总难放开手脚,常有欲速不能之感。立案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刑诉法61条规定:“对于控告、检举和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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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刑诉法第61条规定:“对于控告、检举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有管辖权的机关、应当立案……。”该法条很明确:立案的必要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是,各地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种倾象,即把“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理解为“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理解作用于我们查办经济犯罪案件实践,带来了一系列的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