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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名高级别官员和企业领导用公款豪赌“栽”在澳门赌场。“栽进”的赌资少则几十万,多则上亿元。那个在赌场上豪赌“翻船”后,掐指一算,潜逃到厄瓜多尔的周长青终被缉拿归案,依法处决。拿公款做赌注,出国(境)寻赌场,“创”了开国之罕例。近些年来,在一些小圈子里,赌博成风,尔后由“风”成“疯”,这绝非危言耸听。赌风蔓延国际赌场,出国(境)参赌的官员级别之高,公帑赌博数额之大,性质之恶劣,行踪之诡秘,无不让人触目惊心。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水利局原局长李敬仁,在3年零8个月的时间里,从不同渠道25次赴澳门豪赌,先后赌掉人民币近80万元,其中有23次是背着组织私自出境的。原西安市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周长青,在1997年的10个月内16次赴澳门豪赌,输掉公款4800万元。原沈阳市常务副市长马向东等4人,登上澳门赌船“东方公主”号,在公海豪赌,3天内输掉公款上千万元。湖北省驻宜丰公司原总经理金鉴培个人玩期货“砸”了,便挪用公款计金额1.4亿港币,钻进澳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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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的发展越来越深入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仲裁案件中开始出现刑事犯罪因素。例如: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采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方法,即利用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诈骗行为,此时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去认定?在合同一方主体有法人的情况下,如果签订合同的为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其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将如何去认定?以上两种情况笔者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越来越多,也是比较具有典型意义的。由这些情况所引申出来的如何认定涉案合同效力的问题,对于公平公正的裁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刑事犯罪中所涉合同的效力的探讨便成为了仲裁实务上一个具有很强指导意义的话题。本文将从笔者所经办的案件入手,深入探讨包含犯罪因素的情况下合同效力的认定,以期为今后的仲裁实践提供更多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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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应当适用于异常商业风险,在房产新政已经导致合同实际履行困难或者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该房产新政具备异常因素而应当归属于情势变更事由。但即便如此,由于商事合同维系着社会经济交易稳定,而情势变更原则是保护合同的最后一道堡垒,房产新政下能否依当事人的请求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仲裁员必须慎重对待,在双方未预见新政的情况下,应当先通过积极磋商的途径解决纠纷;在双方已预见新政且已作出相关风险防范的情况下,遵循有约定从约定原则,最大限度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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囹圄中的贪官,在“总结”自己如何“落到这一步的”教训时,“深刻”悟出了这么几条:“不学习……”,“不懂得……”,“放松了……”,“忘记了……”。“总结”一番之后不忘再幼稚要求一回,“请求”组织上再给他一次做人的机会。机会还会再来吗?其幼稚之举令人啼笑皆非。说贪官“幼稚”?有人讥反:贪官在位年年考评“称职”,政治上“一贯……保持一致”,贪赃枉法乃能逍遥法外,何谈幼稚?但贪官“幼稚”的一面的确不少见。今年3月,已被执行死刑的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在位4年狂敛钱财500多万,平均年进100多万元,在其问题被查清后,竟还向组织提出保留党籍,允许他继续“在党内重新接受改造,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腐败分子钱棣华原为大庆市市长、人大主任。这位曾被“东方之子”节目采访的第一位企业家,贪污受贿20多万。当组织对其宣布开除党籍时,这位曾有着35年党龄的领导干部竟提出了一个哭笑不得的要求:“我接受不了自己不是共产党员这个事实,能不能不开除党籍多给几年留党察看?大庆没机场,好好搞‘三讲’,出去修机场。”原广东汕尾市副市长马红妹,长期化公为私。当检察院审问其为什么把油、米、鸡蛋和手纸等生活用品开发票拿到公家账上报销时,她振振有词地答道:“我是人民的公仆,吃、穿、住的都应该是公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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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开展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第六年,经过多年的治理整顿,风气得到了一定的好转。然而,在一些地方,医疗机构收受药品回扣的现象仍很严重。如有报道说,四川某人民医院,一位住院34天,每天只是简单地换一下药的普通病人,医院要13575.66元。病人“任医宰割”,叩问医生医德!当一个医生在给患者的病情“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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