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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的司法化是罪刑法定实现的关键,其中法律方法的运用尤为重要.自近代以来,法律方法大体经历了近乎机械适用的设计到允许法官解释法律,再到法律论证的演变过程.法律方法与一国或地区一定时期的主导价值观紧密相联,具体方法的选择则需考虑个案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复杂关系.立足于我国法治后发型的现实,依案件事实与罪刑规范的不同关系,稳妥地选择体现我国罪刑法定人权保障主导价值取向的法律方法,是我们的基本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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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私法化倾向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瑞君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18(3):53-57
与国家社会化相伴而生的刑法私法化已悄然而至。西方国家的刑事和解制度、赔偿性替刑措施的兴起与发展、我国刑法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民事赔偿优先等刑法制度预示着这种倾向的增强。但作为私法部分延伸的刑法与作为国家管理法部分延伸的刑法,未来呈现的私法化特点是不一样的,其中作为私法部分延伸的刑法,其私法化倾向会更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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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制裁"的概念,是基于目前以刑罚为中心的法律制裁体系尚不完善的现实问题而提出的,是理解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补白"作用的一个关键。日本学者佐伯仁志提出的"社会性制裁"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以往规范法学在制裁体系研究上的窠臼,但按照规范载体性质对制裁种类进行界定和区分,也存在一定不足。相比之下,以制裁权力性质作为界定标准,更符合本土法治现实。同时,在当前制裁手段和制裁主体复杂多元、法律制裁与非法律制裁共存而缺乏有机衔接的法治背景下,由于社会性制裁在制裁对象、主体和形式上相对于法律制裁的一系列内涵特征,对其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和关注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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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型”刑事司法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瑞君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3):106-111
在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中,加害人对被害人的物质赔偿是否到位、是否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成为影响案件处理结论的重要因素,这种“赔偿型”刑事司法有其现实的背景和需求。然而,其可能引起的对国家刑事实体处分权的松动及刑罚轻缓化泛化等的趋向不能不令人担忧。因此,对积极推进中的“赔偿型”刑事司法进行冷思考,寻求对相关问题的理性解决办法是我们应有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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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本土化,需要一个充分的实证调研和理论论证过程。本选题选取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理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认知程度、补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补偿制度建构和未来趋势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重点话题,通过信息收集、问卷调查、人员访谈等实证方法,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民意认知、司法工作者态度进行摸底,并深入试点地区和单位进行实地调研,以为理性结论的得出提供重要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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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正与个案公正的协调是罪刑法定司法运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罪刑法吨"法"不能自发地协调一般公正与个案公正的关系,法官需依据符合法治要求、以实现正义为追求的各种法律方法来对案件进行裁量;以法有明文规定得为定罪判刑为基本要求的罪刑法定原则蕴涵了特有的法律方法意义,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价值衡量等法律方法在刑事法领域表现出独有的特征,而漏洞补充为私法适用的方法在罪刑法定的司法运作中应被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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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地预防犯罪,是以科学的犯罪趋势预测为前提的。犯罪趋势─—即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犯罪率增减及有关动向,受社会多种因素制约,与经济发展、政治制度、社会文化价值、社会变动以及国际经济秩序等背景密切相关。从广阔的社会改革开放环境和国际条件来审视我国社会犯罪及其发展趋势,我认为,对跨世纪时期我国犯罪的趋势和特点,可作如下分析和预测:1、犯罪案件数量增加。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十年乃至更长一些),我国犯罪总量增多的情况会持续下去,个别类型案件如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及性犯罪等上升幅度较大。犯罪类型发生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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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法中保障国民自由的原理,责任主义成为法治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量刑中贯彻责任主义,采取的是先责任后预防的量刑步骤,相应地,量刑情节区分为责任刑情节和预防刑情节,责任是刑罚的上限.相比较而言,我国《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缺乏明确的原理支撑,对量刑步骤、量刑情节的适用顺序的规定,缺乏逻辑合理性,有必要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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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君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4,16(6)
刑法渊源的研究取决于法律渊源语义的选定。依罪刑法定原则,只有法律才可以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只有法律才是刑法的渊源。这一命题揭示了由刑法特质所决定的刑法渊源不同于其它部门法渊源的显著特征,但此命题不应当然地将法律以外的因素排斥于罪刑法定制度构造之外。承认法律以外的因素的刑法非正式渊源属性,是刑法成为"活法",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实现所不可或缺的。 相似文献
20.
王瑞君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1):81-86
司法认定包括对法律的认定与对事实的认定.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刑事司法认定特别是其中的对刑事法律的认定表现出对刑法正式规则、显形规范的巨大期待.这种期待表现为立法者对法典编纂的热切和司法办案人员对成文法及所确立的正式规则、显形规范的强烈渴望和绝对的依赖.但是,纯粹的正式规则、显形规范治理的理想主义模式是不存在的.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运作同样需要非正式规则、隐形规则的介入,这是由刑法正式规则、显形规范的局限性及法律运作、司法认定的规律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