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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对待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便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两年,我国许多地方法院掀起了一股探索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热潮。其基本思路是,对于那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用一种比普通程序更为简便的方式审理。对于这种审理方式到底可在哪些环节进行简化,不同地方的法院以及同一法院不同法官的做法都各不相同。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是在以下方面进行简化的:一是省略讯问被告人程序:在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时,公诉人可直接举证,无需讯问被告人;二是简化举证和质证程序:对于证人证言,只需总结主要内容并对其进行质证,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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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程序中的诉讼及时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及时原则是刑事程序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该原则的贯彻实行需要期间制度、集中审理制度和简易程序制度等加以保障.诉讼及时原则对控制犯罪、保障人权和提高诉讼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价值的侧重点应为保障人权.我国立法在对这一原则的规定上存在着重大疏漏和缺陷,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以保障该原则的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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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刑事程序问题评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瓮怡洁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4,19(5):3-7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刑事程序方面的主要要求有:增强反腐败机构的独立性,强化对被追诉者的程序控制和实体处罚,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安全等。我国刑事诉讼同《公约》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承担反腐败职能的机构不独立,难以抵制各种压力的干预;对举报人的保护不力,获取腐败犯罪信息的能力不足等。为强化刑事诉讼对腐败犯罪的追诉能力,有必要对我国相关立法进行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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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身体检查制度对于实现刑事诉讼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目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侵犯公民权利程度的不同,身体检查可以分为一般身体检查和重大身体检查两种。有权批准实施一般身体检查措施的可以是警察或检察官,有权批准实施重大身体检查措施的只能是法官。身体检查的对象包括被追诉人、被害人和证人等。适用身体检查措施必须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在实施身体检查的过程中必须关注对被检查人权利的保障。我国的身体检查制度存在许多疏漏,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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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搜查、扣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瓮怡洁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2(5):61-67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财产权并不被认为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因而,可能侵犯公民财产权的搜查、扣押措施没有被纳入强制措施体系,这对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极为不利。由于本次宪法修正案已经明确规定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因而建议在将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搜查和扣押措施纳入强制措施体系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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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怡洁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5):10-13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追诉和审判机关实施的违背公民意志自由,侵犯其宪法性权利的行为,其适用必须符合比例原则与司法审查原则的要求。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财产权并不被认为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因而,侵犯公民财产权的搜查、扣押措施可能没有被纳入强制措施体系,这对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极为不利。由于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已经明确规定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因而建议在将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搜查和扣押措施纳入强制措施体系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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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司法实践部门正在逐步推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也规定讯问严重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发源国,英国经过长达20多年的论争和反复试验,最终才于1988年建立了讯问录音制度。2002年,英国又通过《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F》建立了讯问录像制度。《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F》根据讯问录像制度的运作机理,确立了许多不同于讯问录音制度的规则和程序要求。英国建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经验给我国以下启示:建立和推行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必须获得侦查人员的支持;该制度预期功能的发挥要求建立严密的监督机制;应保障辩护方对录音录像有充分的程序参与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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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联合调研组 《今日浙江》2007,(7):28-28
长三角地区是我国民营经济最发达、最活跃的地区之一.2005年,沪苏皖浙个体私营企业总户数达到631.91万户,总注册资本2.21万亿元,占全国个体私营经济的33%.2004年度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沪苏皖浙民营企业占6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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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身体检查制度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理的身体检查制度对于实现刑事诉讼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侵犯公民权利程度的不同,身体检查可以分为一般身体检查和重大身体检查两种。有权批准实施一般身体检查措施的可以是警察或检察官,有权批准实施重大身体检查措施的只能是法官。身体检查的对象包括被追诉人、被害人和证人等。适用身体检查措施必须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在实施身体检查的过程中必须关注对被检查人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