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1.
康复我国上市公司的四项施治方案论证——从公司治理结构视角观察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股独大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诸种病症发生的直接根源之一 ,它妨碍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在目前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救治方案 ,包括强化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 ,拆解国有大股东的股份 ,强制规定中小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 ,彻底改造监事会制度 ,有助于上市公司的康复和股东信心的恢复 相似文献
12.
13.
<正> 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公布实施。该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可以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子公司与母公司是依照公司的组织系统划分的。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越来越趋向大型化、集约化、集团化,大量的子公司应运而生。但我国公司法对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关系并未做具体规定,这就使二者间的关系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指导而难以规范。因此,对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研究,不但是重要的,而且是急需的。 相似文献
14.
“经理股票期权”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经理股票期权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具有积极作用 ,实践中应正确理解其运行机理 ,并重视为其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一方面要适时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另一方面 ,在设计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制度时 ,真正做到约束与激励并重。 相似文献
15.
赵紫阳同志在党的十三届二中全会上指出:“当前要把引入竞争机制作为推行企业承包的一个重点,抓紧落实。”(见《人民日报》1988年3月21日第2版)把竞争机制引入承包,最主要的内容是推行招标选择经营者的方式。这样做,不仅植根于商品经济的基础,而且体现了国家推行承包制政策的内在要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以下称《承包条例》)第26条规 相似文献
16.
公司利益是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一个重要主题。由于公司治理孱弱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司利益保护并未受到足够重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将公司利益等同于股东利益、将公司利益简单地理解为公司财产以及未对无形的、预期的公司利益进行有效保护。从本质上来说,公司利益并非公司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的根本依托。故而,重塑保护公司利益的理念,完善保护公司利益的机制也正是推进公司法制度改革的关键举措。 相似文献
17.
2013年我国《公司法》完成的资本制度改革基本上是沿袭了法国、日本、韩国、台湾地区近10年来的做法,于我国国情考虑很不周延。工商机关从公司登记事务切入取消公司法定最低资本数额和实缴要求自始不合法治原则,谋求逃避监管职责的制度“走私”利益,欠缺正当性,存在违法情节;而深圳创造的“认缴制”概念在法律上没有确切的含义,没有体系化的制度结构,深究起来不知所云。地方政府越权修订国家的公司法,冒犯全国人大权威,实质获取“举改革大旗”、“挖制度洼地以引流抢夺国内金融资源”、“摘皇榜”等行政机会利益,倒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吃改革宴席中的立法“剩饭”,污损了民意机构的尊严。实施颠覆性的改革措施,忽视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背景及底线。英美授权资本制下维护交易安全的配套制度非常完备和精细,我国则缺乏那种系统性的法律配置和软文化,依托法定资本制保护债权人利益是我国长期的最适合制度选项。所幸的是,本次改制后,法定资本制的框架尚得以保存,我们必须戒急用忍,通过公司法的进一步修订建立及时、妥当的配套制度,跟进补救其错漏。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公司法语境中的社会责任价值导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特殊的企业法律文化语境中,利益相关者的表述远不如公司社会责任的表述更能与政治文化结构无缝对接,以彰显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崇高地位和精神文明的价值追求,与时下中央倡导的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不谋而合.因此,政治方向的正确是公司法规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价值.对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外延进行严肃的学术梳理.便会清楚地了解公司社会责任首先是法律责任的经典结论.公司社会责任中的道德责任引领法律责任的制度形成路径,引道入法或道德责任法律化从法律发展的历史逻辑看是符合规律的.共同的人道精神和人类共同的道义具有普世性价值,全球公司公民都有义务按照宏观社会契约来开展经营活动,尊重人类自由、社会公平和商业组织从属于人类利益等价值观.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条款完全具备司法适用条件.在公司中,股东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与和谐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建构公司社会整体和谐的法律基础,而公司法关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的确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9.
<正> 一、独资企业立法的实践基础 建国初期,我们以简单化的方式彻底废除了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旧法统,特别是近三十年的革命与建设阶段在民商的立法上几近空白,企业方面的立法基本上是贯彻计划经济规范性文件的体现,个别情况则以党的文件代行法律调整企业的行为。经济领域中,私人资本到60年代不复存在,所谓以所有制关系进行的企业立法也仅是针对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而言的。 深刻的反醒使我们认识到,中国经济在改革前三十年的畸型发展和穷困,除了政治上的极左干扰外,还有其根本性的体制原因。消灭私人投资兴办企业的举动,在现代社会是对国民经济的最严重的破坏。从历史的角度来讲,在社会主义阶段以前的人类社会形态中,投资兴办各类企业从来都是以私人为主进行的,官办企业只是一种特别时期和特别情况下的补充。 相似文献
20.
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资合性质,《公司法》并没有赋予其可以通过章程对股份转让作出限制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就其股份转让通过章程作出限制,在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种种争论。本文通过国外立法对比研究,结合分析公司的人合资合性、章程的自治性及我国公司法分类的实际,提出并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章程对股份转让作出限制都无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应区别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形作不同解释。对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公众公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定的限制应认定为无效;但对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规定是有合理性的。从司法实践角度看,这样的理解有利于统一法院处理该类型案件的适用标准,避免因不同解释各地法院对同一种类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