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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春玲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23(1):19-25
近期,我国一些大中城市的政府部门针对租房领域,相继开展了大规模整治“群租”的活动,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众多反响与讨论,其立场、观点与结论莫衷一是。从理论和城市管理实践的角度看,如何治理“群租”涉及诸多学术和实务问题,为此,本刊特邀数位国内知名学者,从法学、经济学和公共管理的视角,围绕“群租”的私法性质与保护,“群租”的市场属性与经济对策,“群租”治理中的行政执法,以及政府应当如何对待“群租”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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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春玲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23(1)
一、群租的界定
群租目前仅限于生活现实,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因而何谓群租,尚无法律界定,学界也鲜有探讨.有人认为群租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分别向两个以上承租人出租或者承租人将承租房屋部分或者全部再转租给两个以上新承租人的行为."[1]英国2004年通过的<住房法案>则将群租定义为:至少三人居住;房客必须分属至少三个家庭,如果房屋所有者也居住在该屋,他和他的家人不计算在内;所有房客共用厨房、浴室和厕所.笔者认为群租是将一个居住单位的住宅出租给分属于不同家庭的两人以上的行为.其具体构成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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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家庭财产关系探析石春玲,邢书恒改革开放十几年来,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对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巨大冲击,并使之发生了深刻的嬗变。本文认为在家庭财产关系方面,其变化主要表现在如下一些方面。一、家庭财产关系的客体比重增大,来源广泛,种类繁重个人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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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与生命权的合致与背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死刑,药家鑫案余音来尽,吴英案再起波澜.死刑体现了对受害人生命的尊重,拯救了潜在的受害人生命,与生命权形成了合致,但同时,死刑又背离了生命权的崇高价值,因为其漠视了加害人的生命,滥用了国家权力,罔顾程序中的不公正因素.转嫁了社会责任,纵容了人们的原始报复心理.保留死刑并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是当今中国死刑制度的不二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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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对人格权的积极索取与主动避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关系历来是充满争议和左右徘徊的问题。传统理论认为人格权是内在于人且具有绝对的不可侵犯性,在与财产权冲突时优先。但并非所有人格要素都是内在于人,物质性人格权,尤其是身体权和生命权具有绝对优先性,财产权面临生命和身体冲突须主动作出自我牺牲性避让,甚至是以作为方式提供救助,而一些非物质性人格利益并不具有内在性和绝对不可侵性,财产权则可以对其实施积极索取,但在一定临界点,也必须立即停止积极索取行为,只是这种避让无须作出自我牺牲,无须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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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政府信息公开及环境保护立法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已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领域开展了立法和实践,尤其是2008年5月实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更是这一领域的专门性立法。但是,通过与欧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体系比较发现,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过为狭窄;环境信息公开的客体范围狭小及环境信息公开救济途径缺乏。本文在借鉴欧盟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下,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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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请求权基础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死亡赔偿请求权的理论依据是民法学理论中的难点,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从社会学、生物学的角度分析,应以死亡“损害转移”的观点作为死亡赔偿请求权的理论依据。近亲属因死者的死亡而承受了死亡损害转移的后果,从而对死者的死亡享有死亡赔偿请求权。其中,死亡补偿费是对生命损害本身的补偿,而不是对死亡引起的未来财产损失的赔偿。在没有近亲属的情况下,任何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的第三人均可向赔偿义务人请求支付上述费用,但可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的程序当事人不限于上述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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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一方导致另一方伤害或者死亡,受害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损害赔偿权利与侵权法的价值并不契合,所以对亲属间的死亡赔偿请求权应予以适当限制。赔偿权利人只限于死者一亲等亲属,并且赔偿只限于加害人故意的情形下。直系血亲间一方致另一方死亡,死者近亲属不得提起赔偿请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还应注意赔偿与相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的冲突问题并予以适当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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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春玲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5):116-120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对于同一犯罪行为产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竞合情形下所适用的案件审理程序。《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促使司法观念转变,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重新认识和定位;统一法律适用,公平保护受害人;变革制度内涵,保护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益;扩大诉讼当事人范围,突显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和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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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产地欺诈行为的认定及民事责任从两起商品产地标志不实案谈起石春玲姜春兰一、引言1997年7月,长沙市民刘某在株州三家商场购买了规格为“三洋570”型采访机11台,发票注明“日本产”,该产品实为深圳华强三洋公司生产,产地为深圳,原告以商场在提供商品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