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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刑事诉讼中私人获取的证据——兼对证据合法性的批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中私人无权获取证据的做法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理论上,我国应赋予私人获取证据的权利;对私人不正当获取的证据,以权利保障为政策依据,基于私人取证与国家工作人员取证的区别,更应放宽证据能力的限制。制度设置上,实现取证主体的泛化;当证据为辩护证据时,一律容许,当证据为控诉证据时,在少数情况下予以排除;同时,毒树之果可食。 相似文献
2.
在死刑案件中确立独立的高干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具有合理性,也是不可行的.在证明标准相关领域内,当前可主要采取以下替代措施实现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欲达到的目的:提高并确立独立的量刑情节证明标准;增加合议庭人数,定罪时仍适用简单多数原则,适用死刑时适用全体一致原则;建立消极的法定证据制度;改变法官对死刑的心态. 相似文献
3.
论进退之间的民事检察监督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实际 ,民事检察权仍有存在的必要 ,但应予以改革。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检察权的关系来看 ,在抗诉、参与诉讼方面 ,检察权应是有限的 ,但应确保其有效 ;同时 ,有必要确立检察起诉权。 相似文献
4.
沉默权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宗文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0,(5)
沉默权与刑诉目的建构存在密切的联系。一般说来 ,安全优先的目的建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高度的沉默权 :自由优先的目的建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或仅有有限的沉默权。我国安全优先的目的建构 ,决定了我国沉默权的有限性。我国沉默权制度只能在有限范围内施行 ,并应设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5.
秦宗文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0,15(5):66-69
沉默权与刑诉目的建构存在密切的联系,一般说来,安全优先的目的建构,犯罪娣人、被告人有高度的沉默权:自由优先的目的建构,犯罪娣人、被告人没有或公有有限的沉默权。我国安全优先的目的建构,决定了我国沉默权的有限性。我国党团权制度只能在有限范围内施行,并应设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6.
秦宗文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4)
我国刑诉法是否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学者争议颇大.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刑诉法的两大价值安全与自由的关系考虑.在英美自由优先和大陆安全优先的价值选择中,沉默权的地位不同.从我国国情出发,安全与自由的价位关系应是动态的.沉默权的有限性也应是变动的. 相似文献
7.
死刑的适用涉及多方博弈主体的利益,而控制死刑的新刑事政策改变了各博弈主体利益指向同一目的的局面,催生了新的博弈结构。但是,这一博弈结构并不稳定,仍存在着异化的可能。因此,应采取新的措施稳定和强化有利于控制死刑的博弈结构,以实现长久控制死刑的目标。 相似文献
8.
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实质及其实现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宗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4):30-4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权力主导的程序加速机制。国家权力对诉讼进程的强力主导、强调被追诉人的悔过态度和强调以公权力保障查明事实真相,使其根本上有别于辩诉交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办案效率的提升,有两条主要路径。一是单位工作量的压缩。提高诉讼效率应通过简化程序环节、压缩单位案件工作量来实现,而不应单纯压缩诉讼时间;二是降低部分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坚守“排除合理怀疑”主观标准的同时,降低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性要求;对其他案件,应坚守通用的证明标准,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实际把握可能会有所降低。 相似文献
10.
大数据提高了科层制的运行效率,在行政决策中发挥着扩充决策依据、改良决策方法等独特功能,但数字技术和组织结构的影响是双向的,受制于科层制中的固有变量以及大数据与科层制之间的冲突等因素,大数据的嵌入不仅未能真正改变传统组织结构,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被科层制“绑架”,导致技术赋能变“负能”,带来行政决策的新难题。基于治理要素的构成视角,从树立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明确决策者、公众、专家、大数据四位一体的治理主体,形成考核与问责机制联动的治理制度,构建整体性治理方式等四个方面提出针对性对策,以系统优化现有的科层制,消解其积弊。实现技术其外、科层其内的融合性治理架构,真正实现技术赋能价值的回归,进而提高大数据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