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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效率为导向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质上要求确立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体系。口供在认罪认罚案件处理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图通过认罪自愿性和口供补强保障案件事实的正确性。自愿性在保障口供真实性方面是有效的,但仍不足以实现防范错案的要求;而传统的口供补强要求与认罪认罚的效率要求相冲突,二者面临实践困局。解决口供真实性问题,应在坚持口供自愿性基础上,根据认罪认罚案件的特点,改革口供补强规则。在坚持口供应包含隐蔽性细节的基础上,对某些案件不再要求独立证据补强,而在其他案件中,独立证据补强应实现法定化与层次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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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实际,民事检察权仍有存在的必要,但应予以改革,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检察权的关系来看,在抗诉、参与诉讼方面、检察权应是有限的,但应确保其有效,同时,有必要确立检察起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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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宪法定位看,检察机关有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这一制度有利于执法尺度的统一;有利于推动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以软力量统一司法;有利于贯彻检察一体原则。指导性案件的效力应定位于事实上的约束力,但实效可能高于大陆法判例而低于英美法判例法。最高检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相关规定在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案例的收集、公开、遵循的监督机制、背离制度、发展与废止等方面尚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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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宗文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23,(6):115-123
司法实践中,血液酒精含量结果几乎是公安司法机关判断驾驶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的唯一证据,也基本上决定着驾驶人入罪与否。这种极简化的证据标准面临酒精检测结果确定性存疑、加大错案风险及不当扩张犯罪圈等一系列问题。极简化证据标准的生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醉驾犯罪“抽象危险犯”的性质定位、刑事政策的影响、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以及办案人员规避责任风险等。修正醉驾犯罪的性质定位是调整醉驾案件入罪证据标准的关键支点。优化醉驾案件的证据标准,应确立以操控能力为直接评价依据的证据标准,并促进评价方式的客观化。这不但有利于提高醉驾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也有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降低追诉人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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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宗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4):30-4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权力主导的程序加速机制。国家权力对诉讼进程的强力主导、强调被追诉人的悔过态度和强调以公权力保障查明事实真相,使其根本上有别于辩诉交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办案效率的提升,有两条主要路径。一是单位工作量的压缩。提高诉讼效率应通过简化程序环节、压缩单位案件工作量来实现,而不应单纯压缩诉讼时间;二是降低部分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坚守“排除合理怀疑”主观标准的同时,降低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性要求;对其他案件,应坚守通用的证明标准,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实际把握可能会有所降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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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提高了科层制的运行效率,在行政决策中发挥着扩充决策依据、改良决策方法等独特功能,但数字技术和组织结构的影响是双向的,受制于科层制中的固有变量以及大数据与科层制之间的冲突等因素,大数据的嵌入不仅未能真正改变传统组织结构,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被科层制“绑架”,导致技术赋能变“负能”,带来行政决策的新难题。基于治理要素的构成视角,从树立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明确决策者、公众、专家、大数据四位一体的治理主体,形成考核与问责机制联动的治理制度,构建整体性治理方式等四个方面提出针对性对策,以系统优化现有的科层制,消解其积弊。实现技术其外、科层其内的融合性治理架构,真正实现技术赋能价值的回归,进而提高大数据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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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宗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5):118-129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作为与刑法相配套的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很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