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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是大陆法系民法中损害赔偿的两种基本方法,二者分别保护受害人的完整利益与价值利益。由于我国现行法将恢复原状中的许多内容独立出来,因此恢复原状不仅被狭隘地理解为对受损物品的修复,而且不被看作是损害赔偿的方法。此外,现行法上赔偿损失的范围过于宽泛,不仅包括了大陆法系的金钱赔偿,还包括了恢复原状的花费。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取消现行法上对恢复原状各种具体方法的挂一漏万式列举,恢复“恢复原状”应有的涵义。此外,民法典还应当明确地将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规定为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严格区分恢复原状请求权、恢复原状花费的请求权以及金钱赔偿请求权。惟其如此,我国民法方能确立真正的损害赔偿方法之平行规范结构,充分贯彻完全赔偿与禁止得利原则,实现损害赔偿法的补偿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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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28条一般性地确认了第三人行为作为免责事由的法律地位,然而,这种做法对司法实践而言,并无意义。在第三人行为中断了被告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被告可以免除责任。至于第三人行为与被告行为共同造成损害的情形,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12条的规定,属于多数人侵权责任。第三人行为能否普遍适用于危险责任,取决于危险范围等因素,即第三人行为的发生是否本身就属于责任人应当负责的危险范围。在判断第三人行为能否中断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第三人行为的类型以及被告所违反的法律规范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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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人追偿权与代位权之区分及其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尽管保证人的代位权与追偿权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是二者有显著的区别,在权利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权利的法律性质、权利的功能、权利的行使程序、诉讼时效的起算、是否包括利息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因此,我国法律应当明确区分并分别规定保证人的代位权与追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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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极为必要.首先,它有助于减轻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其次,能够正确的区分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再次,有助于正确的界定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并发的侵权行为三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取消意思联络,必然不适当的扩大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违背自己责任原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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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分为约定的存续期限与法定的存续期限。法律上不应禁止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一方面,允许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存续期限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协调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允许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可以有效地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担保物权,以便迅速了解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出现各种不必要的纠纷。此外,这种约定并不违背物权法定原则,也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况且,《物权法》也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因此,我国法上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就担保物权的法定存续期限,《物权法》未作一般性规定,只是在第202条规定了抵押权的法定存续期限。依据该规定,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不行使抵押权的,该期限届满后,抵押权归于消灭而非仅仅是丧失胜诉权或强制执行力。至于质权与留置权的法定存续期限,由于《物权法》未作特别规定,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亦未废除,故此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担保物权的法定期限的效力,将来的法律或相关的司法解释应当有更为清晰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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