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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法存在范式转型的需要.基于对传统主客体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进行的反思,现代哲学中出现了主体间性理论.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为我们认识现代政治和法律以及完善刑法理论提供了新的视野.法律是理性的实践,主体间性理论对于现代刑事裁判结构具有建构价值,并对传统法律解释论产生了强劲的冲击,强化了刑法论证的必要.主体间性理论为探讨刑法理论体系构造是否科学、合理提供了新的契机,它开拓论辩式犯罪构成论体系,凸显了刑事责任独立评价的现实要求.刑法理论体系当以解决现实问题为理论导向,实现研究范式的转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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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不可能或认识错误都会影响期待可能性。认识可能性对责任的评价 ,在很大程度上必须通过它对期待可能性的评价之后才能得以实现。以违法性意识不可能性阻却期待可能性 ,更好地处理了社会防卫与个体自由之间的关系。判断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 ,首先要检验行为人对于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否给予了必要注意 ,其次要分析行为人的具体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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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德华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24(1):53-58
关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论中的地位,陈兴良教授主张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理由体现在立法、学理和违法性认识的内容上。根据违法性认识不要说,陈教授的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存在三个理论问题,不能完全得到立法例的证明。违法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一致解释的做法,导致违法性认识不被评价,其实是不要说。而在独立于犯罪论的刑事责任论中评价违法性认识比较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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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交软件服务接受者的不断增加,利用社交软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也开始出现。打击利用社交软件实施的犯罪刻不容缓,但不能将刑事责任归责于服务商,因为惩治服务商不符合刑事立法保障和发展公民自由的目的,不符合现代刑法谦抑的理念,不符合刑法保护科技创新的机能,也不符合现代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社交软件服务接受者在使用社交软件时,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被不法分子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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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德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17(1):19-24
伪证罪中的虚假行为 ,是指有关证明人在刑事诉讼中违反内心认识进行陈述。伪证罪的主体是自然人 ,不能是单位。犯罪人教唆他人为自己进行伪证的应作为教唆犯处理 ,但是教唆他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教唆窝藏、包庇罪 ,教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不宜作为教唆犯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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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我国社会的稳定肯定存在影响。这种影响一方面来自于经济全球化对全球所造成的不稳定 ,同时 ,还在于它促进我国社会结构的演变 ,传导一种“亚”文化的观念 ,冲击现有的社会体制 ,挑战现行的法治环境。其中有些因素与我国内部原本存在的不良现象 ,有可能“共鸣” ,更容易引起问题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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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德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5,18(3):18-23
犯罪本质论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关于犯罪本质主要有社会危害性说、法益侵害说和伦理规范违反说,但社会危害性说和法益侵害说存在不同的问题。本文主张基本伦理规范违反说,刑法立法和司法中的若干问题可以证明该说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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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刑事合规最有效的依据。当前的刑事合规改革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刑法理论滞后的制约。为了实现政策性合规向法治化合规的转变,必须为其提供三重证成。首先是效果证成。必须着眼于刑事合规的多重效果,从多个角度扩大刑事合规的司法适用范围,改变检察机关“孤军作战”的局面。其次,制度证成,要充分挖掘刑事合规的刑法根据。企业合规从广义上看包括国内和国外的诸多规范,域外法律规范可以对我国刑事合规改革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但刑事合规的依据只能是国内刑法规范。国内刑法规范包括刑法总则、分则等直接规范以及前置性规范。再次,法理证成。刑事合规明显是在积极的特殊预防观念中融入了修复性的司法理念,因此具有重塑刑法制度的功能;从合规目的的实现路径来看,它依赖于刑法采取规范违反说作为评价实质违法性的主要根据。在处理涉案企业责任分配的时候,转嫁罚理论不适合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原理,不应让员工为企业犯罪背锅。同时,涉案企业、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责任人员承担的责任不同,这决定了刑事合规可适用于主管责任人员并适用于重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