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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裁决对《公约》作出了多处有利于菲律宾的解释,尤其是仲裁庭对于未被《公约》和中方声明明确排除的诉求作出初步裁决确立管辖权、而对被明确排除的诉求则不作初步裁决直接进入实体审议的作法,具有很强的主观倾向性。初步裁决乃是仲裁庭与菲方联合炮制的枉法裁判,本案的希望已经不能寄托在仲裁庭内,而只能寄托在仲裁庭外。初步裁决所确立管辖的事项不涉及南海争端的核心问题,对中方的实际影响不大;但仲裁庭可能借机审查历史性权利等本应被排除的问题,以此暗助菲律宾等声索国,影响南海大局;同时,针对《公约》附件七的仲裁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及其被滥用的问题,中方需要做好两手准备。只有依据国际习惯和《公约》对历史性权利等法律问题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才能够逐渐扭转南海周边国家在美国支持下滥用《公约》规定抱团对抗中国的不利局面。要认清初步裁决的枉法裁判性,以国际法维护权益,阻止仿效滥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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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则的性质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定了国家主权有限豁免的内容和标准。《公约》有关有限豁免主义的规则是国际条约法规范,尚不能构成国际习惯法规范。但《公约》的通过与日后的生效,将促使有限豁免主义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公约》规则在我国不应得到直接适用。我国应制定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一方面将《公约》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并在缔约国之间适用,另一方面对非缔约国(也包括对《公约》提出保留的缔约国)继续实行对等原则。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以《公约》规则来解释国内法,从而使国内法与《公约》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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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行为准则》是规范南海地区秩序、管控南海危机的重要文件,但是其法律定位及其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关系仍未明确,这不仅不利于《准则》后续磋商的顺利进行,而且埋下了未来《准则》被滥用或具体作用被削减的隐患。根据《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执行情况以及目前的南海局势判断,《准则》的法律定位应该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条约。《准则》和《公约》之间关系密切,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准则》和《公约》存在着条约冲突风险,《准则》若违反了《公约》所体现的强行法,整个将归于无效;《准则》若违反了《公约》所体现的强行法以外的其他义务,其缔约方将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准则》未违反《公约》义务而做出与《公约》不同的安排,其优先于《公约》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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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责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该文以仲裁协议当事人与仲裁员、仲裁协议当事人与机构仲裁中的仲裁机构之间存在特殊服务合同关系为出发点,对中国仲裁责任制度从责任主体、责任要件、责任范围、责任形式、追责时效和追责程序等六个方面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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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法的否定之否定与国际法的构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扬弃后的自然法,本质上是理性对社会规律的认识,是发现性规则,它具有超实在性、价值中立性、抽象性、普遍性、进步性与可转化性等特性。自然法不等于道德。目前在国际法学领域,自然国际法要么被认为不存在,要么被等同于国际道德,这些错误的意识使得自然国际法在国际舞台上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自然国际法是自然法在国际社会层面的体现,是理性对国际社会规律的认识,是调整国际关系的发现性规则。自然国际法不等于国际道德。国际法应当一分为二,国际法是自然国际法与实在国际法的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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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战争与和平法》看“和平崛起”的国际法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战争与和平法》中的国际法原理《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 Libri Tres)是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伟大学者胡果·格老秀斯的最著名、最重要的一部著作,也是整个国际法学的奠基之作。因而,对该书的充分理解和把握是深入研究国际法问题的起点。(一)《战争与和平法》的结构体系全书共分三卷。第一卷讨论战争的含义,该卷分为四章,各章分别阐述了战争与法律、正义战争、公战与私战以及主权等基本问题。这实质上是在解释什么是战争法,〔1〕因而该卷构成国际法的导论。〔2〕第二卷讨论战争的原因,该卷分为二十六章,所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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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开发”政策在海洋争端解决中的实际效果:分析与展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开发的做法仅在双边范围内得到了使用,而从未在多边范围内得到使用。该政策具有较强的暂时性和过渡性,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中国政府倡导在东海和南海实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但这一理念并未被周边国家正确理解和接受,也未被落实到具体的国际法律文件中,政策实效尚无从显现。要更好地运用这一政策,就应正确认识该政策对不同争端海域的可适用程度,将其定位为解决海洋争端的辅助手段而非优先选择,并在有关协议的谈判和签订过程中注重其所能够带来的实际经济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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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法律效力——兼析钓鱼岛作为争议岛屿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权归属存在争议的岛屿对海洋划界具有特殊影响,但实在国际法对此类问题缺乏相应规制.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法律效力分为全效力、部分效力和零效力.全效力和部分效力仅适用于争议岛屿主权归属能够明确的海洋划界;零效力则不论主权归属能否明确都可适用;部分效力和零效力在国际实践中更为常见.当事国的主观意愿决定了争议岛屿不同法律效力的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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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国强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5):110-115
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是指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管理,通常涉及离岸金融运作的资本金、交易对象、经营范围、交易货币等问题。在构建中国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法制的过程中,对于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可以参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采取间接控制的方式;对于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应当采取一个适中的标准;对于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对象应明确其主要为非居民,但一定条件下居民也可以参与交易;关于何种货币可以在离岸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问题,应在明确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交易货币地位的同时,为人民币成为交易货币留下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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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国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2):31-37
WTO的农业规则短期内难以改变。全球金融危机给国际农产品贸易带来了较大影响。我国应建立既符合WTO农业协议又能灵活保护国内农业的关税体系,在拆除与WTO农业协议相悖的非关税措施的基础上建立合理的非关税保护体系;有必要参照WTO农业协议并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立法,进一步完善《农业法》并适当地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应活用"黄色"政策和"蓝箱"政策,并用足"微量允许标准"和"特殊和差别待遇",充分运用"绿箱"政策;应注重运用既能保护我国农业,又不受WTO农业协议限制的其他出口支持措施,并从立法与执法上加强对动植物卫生与检疫措施的运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