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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未来犯罪研究的一大目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入世”的消极影响集中反映在对我国社会稳定与公众安全感的冲击 ,而这一冲击必将以我国社会犯罪形态演化趋向与态势的突变作为总体特征 ,使我国在一定时期内面对新的犯罪浪潮的袭扰 ,在维护社会稳定局势方面承受相当严峻的压力。而“入世”对未来社会最具威胁的社会犯罪当属有组织犯罪形态及其它犯罪类型的形态朝组织化、跨国化、恐怖化乃至高科技网络化的方向演化和发展 ,因而揭示犯罪形态演化突变规律 ,构建社会稳定运作机制 ,提出富于成效的犯罪防控对策 ,为“入世”后的社会稳定决策方案提供具有科学参考价值的控御方略 ,构成未来犯罪研究的主要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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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缘起“犯罪原因理论”(下称“罪因论”)是犯罪学说的基础理论之一,可以说,任何犯罪学家几乎毫无例外地视“罪因论”为自己学说的内核。近年来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中,论著蜂起,争鸣活跃,成果喜人。特别是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尽管与某些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尚处于初创阶段,但却出现了一股前景诱人的兆头,这就是对罪因的分析,一些论家注意到了“方法论”的不断改进,如储槐植的“多层次的犯罪原因论”(见《青少年犯罪问题》1983年3月)夏吉先的“犯罪综合结构论”(见《新华文摘》1984年1月)等。既逐步摆脱了单因素研究、静态分析、线性因果决定论的传统窠臼,也从“抽不断,理还乱”“的多因交织论”的所谓“综合分析”(实则是“甲、乙、丙、丁”枚举式罗列,而且一度越分越细,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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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了这么个“怪题”,圈内犯罪学学人是否有人自以为一眼就看穿,并哑然失笑:此标题叠床架屋地,其实主标题无非是对副标题一种调侃式的应对;文章的内容则无非是论述,按时下传统学科分类,犯罪学是个“非驴非马”的学科“物种”,甚至可以讥之为“人工仿造”的异类怪物吧?!聪明的,但却“王顾左右而言他”了的读者,笔者告诉你,你的判断,“是也!”却不完全“是的!”且听在下慢慢道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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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与"打黑"有什么关系?二者从根本上似乎就"风马牛不相及"嘛!读者诸君对此标题所论,可能会发出荒诞不经之叹!然而笔者细忖之下,觉得二者之间的确存在相当的关联性,实非故弄玄虚、为吸引人之眼球而设置此命题也.
殊不知,世上许多原本简单的问题,往往会"被"人为地变得复杂起来.
恰如,原以为"打黑"本不过是个简单的问题,结果发现远非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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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剑鸣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6)
《河南公安学刊》于1998年第2期推出毛志斌先生的题为《我国公安教育模式的检讨与重建》“专稿”文章(简称《建》文)。全文基本观点是:鉴于目前我国公安教育模式的“不成熟”性,所“存在诸多矛盾”及“不适应”方面,公安教育改革的关键是对其“进行根本性改造,把学历教育甩给社会,构建科学的职业培训体系”。作者自诩这一“教育模式选择”是基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化观念,遵循国家教育改革的基本原则”。从该文“编者按”不难品味出,此举意在牵引一场确立跨世纪的公安教育模式,推进公安教育改革为主题的学术争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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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剑鸣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0,(3):44-45
从广阔的视角看问题,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人口走私犯罪、法人犯罪、白领犯罪、职务犯罪等将成为人们备受关注的焦点.总的来看,犯罪将出现组织化程度日益严密、高科技水平越来越高,知识经济色彩浓化等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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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剑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1)
1.城市化(Urbanization)作为现代化的一个必经阶段,作为现代化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其基本内涵是指从传统落后的乡村社会向现代化先进的城市社会转变的人类社会及其机制转换的自然历史进程.城市化过程是一个多因素综合作用的复杂的动态发展进程,也是一个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并以城市人口聚合、流动为主要标志的漫长变迁过程.城市化之所以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产生和发展,乃是由于现代化工业不断发展的缘故.在它强有力的推动下,自然经济被商品经济所取代,单一农业被社会化大生产所更替,原始手工生产工具被先进自动化生产工具所淘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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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剑鸣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2,(6)
当代中国犯罪学研究领域有许多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是极其尖锐的问题,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这些“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涉及许多不同学科的观点”之争,动辄即被上升为“能否坚持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去解释犯罪现象的性质和本质等一些原则问题”。毫无疑问,我国犯罪问题研究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然而,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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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理学是一盘大杂烩,在它里面分类归纳着关于法律的种种普逼思考。法所代表的是什么?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应当对法作何种评价?法是如何得以进一步完善的?法是不是可有可无的?谁创立了法?我们应该到何处去寻找法?法对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者无法律保障的约束力而言,二者的关系是什么?我们是否应该恪守法规?法是为谁服务的等等?这些都是普通法理学所内含的问题。它们可能被忽视,但却不会消失。据说主张法律学者掌握法理学的正当理由是法理学能造就他们成为素质良好的法学家。我不赞成这种观点,至少就普通法理学而论并非如此,人们获得了法理学中法律推理和法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