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21.
胡兴东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4):42-50
元明清时期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是多元的,并且国家在法律上往往承认这些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合法性,使它们成为国家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进而构建起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这当中国家对属于民间层次上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进行了相应的立法规制。这个时期国家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制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主体资格的规制;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能够解决的纠纷范围的规制;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的效力的规制;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制。通过四个方法的法律规制,把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纠纷解决机制融为一体,构建起多元化下的纠纷解决机制体系。 相似文献
22.
宋朝士大夫官僚群体成为国家治理核心力量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事件。宋朝士大夫官僚群体的知识结构对国家治理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宋朝初期国家有改进士大夫官僚群体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以适应国家治理需要的努力,然而在士大夫官僚群体的各种抵制下,国家的努力最终失败。宋朝士大夫官僚群体因缺乏为官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导致了必须借助胥吏群体实现国家治理的需要。形成士大夫官僚群体与胥吏群体共生的政治结构,让国家政治出现显现和隐性两大政治群体。胥吏群体在政治上被轻视,经济上没有相应保障,致使吏群体借用公共治理中的技能获取经济利益,构成宋朝社会中结构性腐败。元明清时期国家治理中出现士大夫官僚获得公共政治话语和权力,胥吏群体垄断隐性治理技能的社会结构。胥吏通过利用自己专业知识和所寄存的公共权力来“寻租”获取生存资源,导致国家治理中出现结构性低效和腐败问题。 相似文献
23.
赦宥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在中国古代死刑制度运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赦宥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存在具有自己特殊的文化语境。中国古代赦宥制度经历了从司法原则转变成政策的历程。报应观是中国古代赦宥制度中司法适用原则转变成政策的主要原因。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达到"威慑"与"自利"的目的,在赦宥的具体适用中演变出了复杂的制度设置和种类。从客观上看,此制度的出现使中国古代死刑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专制带来的司法专横,同时也使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运行更加具有自身的特色。 相似文献
24.
清朝是中国古代在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中十分注重区域法制建设的王朝。清政府针对不同边疆地区的民族、经济、文化、宗教等因素,大量制定有针对性的区域民族法律,成为中国古代国家边疆治理中的重要内容。清政府针对西南地区多民族聚居的特点,通过改土归流、构建基层小土司等手段,实现了中央政府对该地区深入有效的治理。清政府针对西南地区的社会特点,形成了具有区域特色的“苗例”。光绪十七年(1891年)腾越厅同知黄炳堃修纂成的《土司例纂》是国家层面上西南地区“苗例”体系化法律的顶峰。黄炳堃能够修成《土司例纂》是与他长期在湘滇两省为幕为官的经历及“读书读律”的知识有关。《土司例纂》补足了清朝边疆民族地区区域法律的最后一块拼图,让清朝国家的民族区域法制实现了体系化构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