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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中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目的寻求并确证人身损害赔偿中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的考量指标。方法回顾性收集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2003--2005年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案例中被鉴定人的相关材料,提炼出6个考量指标:处境认识、争端理解、结果认识、信息利用、环境功能和决定交流进行评定,并用SPSS11.5软件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考量指标与专家鉴定结论间的相关系数在0.632~0.876,考量指标间的相关系数在0.575~0.911。结论提炼的6个考量指标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具有代表性,可以此为基础深入开展民事行为能力标准化评定及量化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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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伤残鉴定时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目的研究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伤残相对合理准确的最佳鉴定时机。方法对93例交通事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患者进行伤残鉴定及随访调查,在伤后不同时间段(3、6、9、12月)分别收集患者颅脑影像学、脑电图及详细病史资料,并对患者家属进行调查和对患者进行精神检查及智力量表(Wechsler Intellegence Scale for Adult,WAIS)、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Social Disability Screening Schedule,SDSS)和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ctivity of Daily Living Scale,ADL)测验,据此进行诊断及评残。结果ADL、SDSS对不同等级伤残及不同时间段区分良好,整体样本显示患者ADL、SDSS平均值9月与12月无差别。轻度伤残ADL、SDSS平均值6、9、12月无差别,中度伤残ADL、SDSS平均值9月与12月无差别,重度伤残ADL平均值6、9、12月无差别。结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伤残鉴定轻度伤残以伤后6个月评定为宜,中度伤残以伤后9个月评定为宜,重度伤残统计结论显示评残时机为伤后6个月,但综合分析认为重度伤残以伤后9个月评定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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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讨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量表在非精神发育迟滞精神障碍患者中的适用性。方法收集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案例87例,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按照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量表(CapacityofSexualSelf—defenseAssessmentScale,CSSAS)进行评分,并与专家鉴定意见进行比较。结果按照专家鉴定意见分组,有性自我防卫能力组、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组和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组的CSSAS评分分别为5.97±5.83、32.22±10.15、61.60±13.02,3组间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O.01)。量表各条目得分与总分的相关系数为0.59~0.91,全量表的Cronbachd系数为0.96,拆半信度Cronbach理系数分别为0.94和0.91,两部分的相关系数为0.94。按照原始界值分,量表评定结果与专家鉴定意见的Kappa值为0.32(P〈0.01),重新划定界值分后.两者的Kappa值为0.84(P〈0.01)。因子分析共提取2个因子,方差解释率分别为46.15%和28.93%,判别函数回代94.30%的样本被正确划分。结论CSSAS可应用于非精神发育迟滞精神障碍患者的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但应重新修订界值分和因子的权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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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责任能力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定性与处理。其评定有医学标准与法学标准两个要件,但法学要件的相关概念极不具体,且缺乏可借助的客观评定工具和具体的评定标准.相关评定工作一直是经验性判定。严重影响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一致性。我们课题组从法学要件着手。对法学要件辨认和控制能力进行量化,将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有机结合。编制出《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草案)》,经有关鉴定机构试用,运行结果也较理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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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伤后应激障碍及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创伤后应激障碍(posttraumaticstressdisorder,PTSD)是指由异乎寻常的威胁性或灾难性心理创伤,导致延迟出现和长期持续的精神障碍[1]。这一概念产生后,人们意识到有必要为犯罪和事故的受害人及其亲朋提供一些合乎情理的帮助,在世界各地,与此相关的赔偿申请诉讼案例也日益增多。但是,由于目前对PTSD的诊断方法还大多是依据当事人的叙述,其中的真伪必然成为焦点;加之精神障碍延迟发生(在遭受创伤后数日至数月后),有的甚至延迟半年以上才发生,由此引发的对鉴定结论中有关法律关系的争执更是不可避免。有鉴于此,我们在此简单介绍其特征,并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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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在司法实践中,各种民事案件都可能涉及到行为能力评定的问题。从法学角度可归纳为:无效民事行为案件中的有关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有无诉讼行为能力(程序法要求)的评定;特别程序案件中认定精神病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对总体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目前普遍认为适用“三分法”,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对大多数涉及具体民事行为能力或诉讼行为能力的评定,有人认为只能采用有或无的“两分法”。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学理论、鉴定方法学和精神病人的现实情况,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个等级不仅是针对精神病人所有民事行为能力,也针对其参与的某一具体民事行为。但由于民事诉讼法学明确将诉讼行为能力分为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并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地进行诉讼活动,因此,评定诉讼能力还是以“两分法”为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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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索道路交通事故轻度精神伤残者智能损害评定方法和价值。方法通过分析智商测定在轻度精神伤残者评定中的运用,探索智商测定在轻度精神伤残者智能损害评定中的运用价值。结果不同性质颅脑损伤组间不同智能损害程度构成比有统计学差异(P〈0.05);量表智商与颅脑损伤性质有关(P〈0.05),除继发全面性与继发局部性损害(P〈0.05)、继发局部性与混合性损害之间(P〈0.01)有统计学差异外,其余各组两两之间均无统计学差异;不同颅脑损伤程度组间不同智能损害程度构成比无统计学差异;量表智商与颅脑损伤程度呈负相关(P〈0.01),除中型与重型损伤之间无统计学差异外,其余各组两两之间均具有统计学差异;智能损害程度、量表智商均与精神伤残等级呈正相关(P〈0.01);量表智商并非评价智能损害的唯一指标,智能损害也并非精神伤残唯一的构成因素。结论智商测定对评价智能损害与精神伤残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精神伤残评定需根据颅脑损伤性质与程度、智能损害或精神障碍程度以及生活、社会功能状况综合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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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讨《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在器质性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司法鉴定中的运用。方法多中心收集73例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器质性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完成量表评定,同时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三级划分。结果小部分组、部分组、大部分组量表评定总分的平均分依次升高且存在显著性差异,分别为22.00±2.24、27.46±5.46、31.94±4.93;量表共15个条目与评定分显著相关,相关系数从0.233至0.661不等;因子分析得到7个因子,能解释76.306%变异,判别分析结果表明68.5%的样本能被正确划分。结论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内部构建合理,在器质性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司法鉴定中,其评定总分能有效反映三级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之间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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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在精神发育迟滞违法者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的 探讨<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在精神发育迟滞者违法案件中的运用.方法 收集精神发育迟滞者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例96例,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按量表手册进行评分,并与专家鉴定结论 进行比较.结果 按照量表参考划界分分组,无、限定和完全责任能力评分分别为(12.25±2.06)、(28.62±4.57)、(44.41±5.17)分,三组间及两两间存在显著性差异;量表各条目评分与总量表分间的相关性均具有统计学意义;主成分分析得到5个因子,可解释70.919%的变异;判别函数回代92.7%的样本划分正确. 结论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的信效度良好,可作为司法鉴定相对可靠的客观依据进行大力推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