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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讼中的和解与调解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原则上,只要自愿且不违法,行政纠纷既可和解,也可调解。为预防贩卖公权侵害公益现象之发生,应当建立正式的公益诉讼制度;为防止行政主体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相对人接受不平等条件甚至是霸王条款,原则上不应赋予行政主体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力。违背自愿原则签订的和解协议,可以通过正式的行政争讼程序予以撤销;违背自愿原则或者合法原则而制定的调解书,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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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约的合法要件主要有契约方式使用合法、契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契约内容合法、契约缔结程序合法。行政契约撤销原因的确定,应当充分借鉴行政行为撤销的理论及法制、私法契约撤销的理论及法制,具体分析行政契约合法要件的缺失对行政契约效力的不同影响,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充分权衡撤销行政契约对于行政契约利害关系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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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保护之间存在相互依赖、彼此制约的复杂关系。就整个产业过程而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在有些情况下并不能同时达到能源供给和环境资源保护的双重目的,需要在确保能源供给和保护环境资源两个目标之间作出权衡取舍。为此,必须在立法上处理好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关系,在制度上相互衔接配套,从而避免立法上的冲突和实施中的矛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