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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开始扩容,大量农村走向了被动城市化的道路。社区精英作为城市化社区的一个重要的群体在治理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缘于社区精英自身角色的变化、政府的支持、社区居民的选择、精英自身的利益等综合性作用的结果;同时在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必须适当对社区精英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规范和限制,逐步走制度化的社区治理之路,培育社区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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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行车三厂无锡轻便车分厂,通过举办职工业余政治学校,对职工,尤其是青工,分期分批进行国情和社会主义教育,收到显著成效,提高了广大青工的社会主义觉悟,振奋了精神,促进了企业两个文明的建设。 无锡轻便车厂有职工700人,35岁以下青工约占一半左右。在当前的社会大潮下,青工的思想状况纷繁多变,有着各种各样的思想形态和价值观念。加强对企业职工的国情和社会主义教育,是对职工进行反和平演变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企业的党政领导急需解决的一项迫切任务。无锡轻便车厂的党政领导紧紧抓住了这一重要课题,举办职工政治学校,分期分批对全厂青工进行培训。政校办得生气勃勃,受到全厂职工的称赞和欢迎。象这样卓有成效的职工政校,目前还不多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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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有一支娘子军——女子侦查大队。这个大队现有女刑警19人,平均年龄24岁,其中党员7人,团员12人;她们有的是已经成为孩子妈妈的身经百战的“老刑警”,也有刚刚跨出警校的一身飒爽的“小警察”,她们中有柔美而温和的工程师,也有儒雅腼腆的英语翻译。她们是从铁岭市公安局上上下下筛选出来的,各个身手不凡,擒拿格斗、射击攀爬无不精通。与男刑警一起追捕犯罪嫌疑人,跑在前面、利落拿下的常常是她们。这个女子专案侦查大队自2001年12月26日组建以来,已经侦破各类刑事案件80多起,其中包括协助开原市公安局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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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已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不少的成绩,截止1994年底,经我国批准建立的境外投资项目已有4642个,中方总投资额已达52。4亿美元。然而,由于人们对跨国经营的意义的认识不充分,许多企业仍不知该如何走向国际市场,加之,从整体上看我国尚缺乏宏观上的政策鼓励和法律引导,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潜力和作用尚未能充分发挥。笔者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谈些粗浅看法,意在促进我国企业跨国经营之发展、完善,让中国企业以新的姿态步入新的世纪。 一、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重要意义 企业走出国门,从事跨国经营可以起到“渠道”、“桥梁”、“牵线”、“破壁”、“大使”的重要作用,它在整个的国际经济动作中的各个方面有着重要影响。本文中仅着重从跨国经营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推动作用阐述几点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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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作者从合同的概念入手 ,进而认为 ,现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应作扩大解释或修订 ,并主张我国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应当界定为“私法上的合同” ,这不仅有利于我国合同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衔接 ,而且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 ,使之真正发挥“统一合同法”的作用 ,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有利于培养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同法律意识 ,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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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保障法体系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新中国的社会保障立法经历了曲折发展,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也得以恢复,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不断发展。如今,我国在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及社会救济等方面都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作为改革和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依据,在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方面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初步奠定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的基本框架。但从整体来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仍然滞后,远远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要求。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应采取以社会保障基本法为龙头,单行法律法规为主导,相关法律为补充的立法模式。为此,应采取分步走的办法,目前首先应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基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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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和商法构成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私法的主要内容,但立法模式却迥然不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同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我国的民商立法,既要大胆借鉴西方国家民商立法的经验,又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跳出民商分立、民商合一的窠臼,走新的路子:将商法“一分为二”,分别纳入民法和经济法,构建既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又符合当代民商立法发展趋向和我国国情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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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特殊斗争形式的专项斗争,不仅同样离不开刑侦基础工作,而且同样应当为刑侦基础工作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因此,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既要充分利用现有刑事犯罪信息系统和侦查手段,也要以此为契机建立起专项涉黑及有组织犯罪信息,为长期“打黑”打好工作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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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之间的关系存在模糊的认识,特别是在受贿罪不成立的情况下,能否单独处罚行贿人,存在重大的意见分歧。其实,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之间只存在对合关系,但不是构成对合犯。因此,实践中在受贿罪不成立的情况下,对于行贿者一概不予处罚的做法有待商榷。在特定情况下,虽然受贿罪不成立,但是仍然可以对行贿行为单独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