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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的特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犯罪。但对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何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论在法学研究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上,都还存在着不同看法。我们看来,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国家工作人员”释之过宽,而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释之过窄。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八十三条把国家工作人员具体解释为是“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进一步扩大解释为“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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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前,在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重大斗争中,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政法工作中的几个重要关系,对于保证这场斗争的胜利进行,是极为重要的。一、国家职能与政法机关职能的关系前一个时期,有人依据我国国内主要矛盾变化的情况,提出了专政职能已不是政法机关主要职能的观点,反对再把政法机关叫作“刀把子”。出现这种现象,从认识上来说,主要是混淆了国家职能与政法机关职能的缘故。从国家职能方面来看,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机关,因此,任何国家都有对统治阶级内部实行民主与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双重职能。在国家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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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虐待罪的定罪界限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只有“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才能构成虐待罪。一般的虐待行为,如家庭成员间轻微的打骂、偶尔的冻饿、生活上不够关心爱护等等,是不能构成虐待罪的。虐待行为是否情节恶劣,是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但是在如何认定某一虐待行为是否情节恶劣上,刑法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对虐待罪的定罪界限进行探讨,使之形成一个大致统一的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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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以来,四川、河北、福建、辽宁、湖北五省人大常委会相继制订和颁布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据悉,其它一些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有的也正在准备进行这项工作。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很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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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受同科”是我国封建刑法中处理行贿、受贿犯罪的一项重要刑罚原则和刑罚制度。与,意为给予、提供、交付,受,意为收受。同科,意为一并处罚。所以,“与受同科”的基本含义是对行、受贿双方一并科以刑罚,任何一方都不能得到宽免。有人把“与受同科”解释为“对行贿和受贿予以相同的处罚”。这是不正确的。《唐律·职制篇》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坐赃论加二等;监临势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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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挪用公款系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把公款挪为己用或它用的行为。这种行为危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但在我国刑法分则中,除设有挪用国家特定款物罪的规定外,没有对挪用一般公款的行为独立设定罪名。为了解决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日见增多与严重的非法挪用公款以谋私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挪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者以贪污罪论处。这种处置办法,对打击非法挪用公款的经济犯罪活动,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对挪用公款的行为以贪污罪论处,则存在着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