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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非讼程序审理对象介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郝振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0(5):154-160
非讼程序审理对象相当广泛,既包括无争议的非讼事件,也包括存在争议的真正诉讼事件。这些事件多以公益性强、继续性事实或法律关系、法官裁量性、需迅速处理、具有形成作用为主要特点。就审理界限而言,德、日最终虽然都接受了形式界限说,将其委诸于立法者的政策,但受各国整体法制环境影响具体表现并不相同。我国民事程序法应注重非讼程序多重功能的发挥,如此既能避免诸多事件转化为纠纷后再以诉讼程序解决,又能解决大量不适应诉讼程序解决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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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振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4):128-134
一、问题的提出非讼程序是个聚合性概念,在内容上既包括所有非讼事件的共通规则,〔1〕也包括各类非讼事件的特有程序规则。我国民事程序立法虽然没有采用这些概念,但理论上通常《把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除外)的规定视为非讼程序的规范。该章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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