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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录制的视听材料有可能涉及被录制者的隐私.之所以规定不得采用法律所禁止的方法收集视听资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传统理论认为侵犯被录制者隐私权的私录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但隐私与隐私权并不相同,对私录资料证据能力的认识须从解释论与立法论的角度分别考虑.从解释论角度,如果私录资料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那么该证据资料便会因不具备合法性而被排除在诉讼之外;如果只涉及隐私而未侵犯隐私权,便可具有证据能力.而在立法论,那些即使侵犯了隐私权的私录资料也同样具有证据能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这并不妨碍隐私权人在本案诉讼结束之后对侵权人另行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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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的过程就是法官对于证据材料的证据力和证明力的认定过程。认定的对象不同,其认定的主体、时间、方式等也应当有所差别。目前我国法院系统有关认证的做法,是司法改革中各法院自行实践的结果。由于缺乏正确的理论和明确的法律规定,庭审认证极不统一,影响了认证制度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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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1条增加了诉讼中临时阻断侵害行为的规定.但是,仅仅因为一方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就准予保全的规定容易导致制度被滥用.立法应当充分认识到不同保全制度的特性以及它们给当事人带来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设置不同的审查机制.有关诉讼中临时阻断侵害行为的保全命令,只能在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公共利益等各方利益进行权衡之后才能做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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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冬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8,(4)
既有的研究成果对道德立法的结论呈现两个极端:要么坚持"法律不能干涉道德事务",反对道德立法;要么坚持"一切问题都可以归结为法律问题",坚决拥护道德立法。道德立法是必须且必要的,但并非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可以或有必要成为法律规范。道德规范本身具有层次性。只有那些在性质上与法律规范具有同质性的道德规范才能够被法律确认和吸收。道德立法的场域应当限定在社会公德、家庭伦理道德与职业道德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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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冬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6):74-83
保全请求在客观上考验着法庭的审判能力。在快速审理的压力下,法庭必须依据有限的事实迅速裁定。由于这种裁定是在权利义务关系尚未明确甚至诉讼尚未提出之前作出的,因此,容易忽略被申请人的利益,但完全不考虑被申请人的利益是违背法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原则的。保全命令,实质上是法庭在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公共利益等各方利益进行权衡之后做出的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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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程序是一种单方审理程序,但是在对行为进行的保全中,由于存在"本案化"的可能,就不能一味地追求对申请人利益的保护,还需要适当地考虑被申请人的利益。一方面,最低程序保障要求从形式上保障被申请人有参与程序的机会,另一方面,在作出实质裁决的时候,应当考虑裁决的执行将会给被申请人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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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冬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2):145-156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人格权禁令制度,但并未同时规定人格权禁令申请的审查条件和审理程序,也未明确该制度的实体法或程序法以及诉讼或非讼的属性.有观点认为人格权禁令制度就是人格权侵权领域的诉前行为保全.但是,人格权禁令与行为保全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人格权禁令制度的规定,改变了我国"侵权诉讼+行为保全+民事责任"的权利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