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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延军 《理论学习(山东)》2003,(9):63
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两极格局的解体以及经济全球化向广度和深度的发展,地区主义重新兴起。在新地区主义框架下寻求经济、政治及安全合作以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正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东北亚作为亚太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众多的地区安全困境,已经成为制约地区发展的一个主要障碍。如何抓住机遇,在新地区主义浪潮下选择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安全模式,促进地区安全合作,成为东北亚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一、新地区主义的兴起为东北亚解决安全问题提供了重要契机。地区主义是指地理位置相邻、有着较高程度的政治经济相互依存关系和许多共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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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问题近几年来成为我国法学界、司法界和新闻界共同关注的焦点。从宪法学的角度探讨两者的关系是对其进行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的基础。本文从宪法学的角度剖析了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的关系,并在辩证认识传媒对司法监督作用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的相关制度设计和二法、司法实践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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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区主义及其对东亚安全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地区主义的兴起为当代国际关系注入新的内容。新地区主义不仅是一系列观念载体,也包含地区 层面的一体化实践活动。东亚地区的安全现状为新地区主义提供了强大的发展动力,新地区主义则在很大程度上 塑造着东亚安全的未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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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责语境下,裁判错误就是裁判违法.新修订的《法官法》缩小了对法官裁判错误的追责范围,这主要体现在将"重大过失"增加为追究过失裁判错误之法律责任的条件,但责任形式仍然包括宪法相关法责任和刑事责任.按照审判独立和审判监督平衡的原理,我国应进一步限缩法官裁判责任:一是对法官过失裁判错误的追责应以宪法相关法责任为限,不宜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随着法官职业素质的提高和法官审判职业内外的活动得到有效监督,对法官过失裁判错误追究宪法相关法责任宜采取谦抑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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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处理政教关系应秉持什么原则--从三亚观音圣像的建设和开光说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三亚观音圣像的建设和开光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国家机关能否主动地发起、举办、参加宗教活动?按现代世俗国家政教分离的原则,宗教事务是私事,国家不应设国教,不应参与宗教活动,应在宗教事务中保持中立。按我国宪法的精神,政教分离也应是我国处理政教关系应遵循的原则。所以,在我国,宗教事务应由宗教组织自主办理,国家应平等对待各种宗教,国家机关不应操办宗教事业和主持宗教活动,公职人员也不应以公职身份操办宗教事业、主持或参与宗教活动。根据上述原则,海南有关公共机关和公职人员直接操办和参与观音圣像的立项和建设、组织和参与观音圣像的开光大典,其行为看来于法无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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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一把手”应认真看待公民宪法权利——评秦中飞编发短信被拘案的起落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秦中飞案是地方公权力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一个典型案例。相关公共机关不仅侵犯了秦中飞的人身权利,侵犯了包括秦中飞在内的至少数10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还直接侵犯了至少数10人的言论自由,间接侵犯了所在县全体人民的言论自由。滥用公权力、侵害公民宪法权利是破坏社会和谐的最大乱源。秦中飞案的启幕和落幕过程显露出我国在公民宪法权利保护方面还有重大的制度性缺失。加强包括司法制度在内的制度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但不可以把坚持党的领导等同于坚持地方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级法院、检察院的领导。要有效保障公民宪法权利须调整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划分和完善党对地方司法事务的领导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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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延军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5,(4):81-93
近年来,随着国际和地区形势的变化,中国周边跨界水资源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影响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中国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无法绕开的一个议题,需要中国积极开展水外交,妥善处理有关矛盾和争议。本文选取中哈分水谈判和湄公河水资源治理两个案例,对中国现有水外交政策进行了梳理和评估,认为中国应当根据当前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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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结束以来,东亚地区没有出现新的热战,整体上维持了稳定与和平的状态,但冷战遗产犹存,这一方面体现在以美国为主导的东亚安全秩序的结构性层面,另一方面则体现在以朝核问题为代表的众多问题层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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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在宪法与法律的衔接方面存在很明显的脱节问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妨碍了宪法的充分实施,使宪法的权威受损。宪法与法律衔接不好有其历史的客观原因,而宪法本身存在技术性缺陷也是其症结所在。我国应尽快解决宪法与法律衔接中的问题,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必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一次全面的合宪性审查和清理,并尽快将实施宪法必不可少的配套法律制定出来。未来修宪时如有必要,可借鉴国外用过渡性条款处理宪法与法律衔接问题的具体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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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法对选民联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联名人数要求太低 ,对被提名者没有提出任何程序性要求。这种安排导致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量普遍过多 ,且缺乏法定程序保证选举委员会最终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能够反映较多数选民的意见 ,因而往往造成选民对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过程的合理性乃至整个选举结果的公正性的怀疑。针对这些问题 ,《选举法》对有关条款应从以下诸方面加以完善 :提高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要求 ;增加候选人适时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参选申请书或同意书的程序 ;恢复和完善选举法关于预选的规定 ,规定选举委员会必要时可要求候选人交纳一定数量选举保证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