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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所有建筑物重建可借鉴日本法的经验,对其设立详实的程序规定,以利实行。重建时对业主间的权益调整,应创设卖渡请求权和买回请求权两种制度;对因重建所涉及的第三人的权益,应采纳当代比较法的共同经验。小区内特定栋区分所有建筑物和全体建筑物的“一揽子”重建,应实行二重多数决制度。为了顺利实施重建,还有必要厘清区分所有建筑物一部灭失的复旧(修复)与重建的关系以及区分所有建筑物罹受灾害全部灭失时再建与重建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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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家诺内特与塞尔兹尼克的“回应型法”理论欲解决法律的完整性和开放性之紧张关系,从而实现法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完美共存,其理论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该理论很不成熟,且存在广些致命的缺陷,如回应法理论的核心概念“目的”难以普遍化和具体化、作者对“回应型法”理论的严重不自信、法的完整性和开放性的紧张关系难以克服,以及作者的研究退路中存在参照系混乱,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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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兼议《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或含义在学说上有"一元论说"(包括"专有权说"和"共有权说")、"二元论说"、"新一元论说"及"三元论说".其中,"三元论说"反映和代表了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中国<物权法>第70条采取"三元论说".该条所用概念如"业主"、"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共同管理"等,有的属于措辞欠当,有的属于难以理解,因此需要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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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不动产担保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07年<瑞士民法典>制定公布以前,瑞士各地存在着60多种不动产担保权形态.但经<瑞士民法典>的起草者欧根·胡贝尔的"统一",最后颁布的<瑞士民法典>仅规定了地租证券、抵押债务证券和登记担保权(土地抵押证券)三种不动产担保权形态.它们实行公示原则、特定原则、顺位确定原则、独立原则及流通性之确保原则.<瑞士民法典>规定的这三种不动产担保权类型及所采行的原则,对于完善我国不动产担保物权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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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系民法物权体系中一类至为重要的基本私法制度.依各国民法理论之一致见解,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四项权能.而所谓财产所有权之实现,则指权能的行使,亦即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实施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单独行为或一系列行为.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所有权人通过行使权能这种形式来实现其财产所有权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其中,所有权人通过自己行使权能实现财产所有权与所有权人通过他人行使权能实现财产所有权乃是两类最为基本的实现形式.鉴于此两类实现形式,尤其是后一类实现形式在当代社会生活中所业已显现的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我们拟对此作一研析,以期就教于民法学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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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近现代民法上一项重要制度,法国早在16世纪初的地方习惯法上即产生了该项制度.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664条正式明文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完成了这一制度的立法化.此后,至20世纪30年代,为了适应新的社会形势对区分所有权制度的需要,法国于1938年6月28日制定了《有关区分各阶层不动产共有之法律》;至1965年7月10日,又制定了《住宅分层所有权法》, 1967年3月17日又以一纸行政命令对该法予以补充完善.法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发展史表明,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规定,最初可以简单一些,但到往后则是应当将其详尽规定,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正、不断推出新的规定,最终形成完善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体系.这一点对中国当下的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是有启示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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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役权系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的物权,其在类型上涵括用益权与居住权等。人役权在特性上具有专属性、无偿性(恩惠或慈善的特性)、有期限性及不可让与性,其不能设定负担、不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及不可继承。我国现今的立法与实务业已产生了建构人役权制度的法理、学理及规则的需要。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规定的居住权系一种特殊形态的人役权,其应根据人役权与居住权的一般法理、特性及规则而建构。我国对居住权涵义的厘定应采狭义。具体而言,我国的居住权应具有专属性、有期限性、不可让与性、不能设定负担、不能抵押及不可继承,且原则上应为无偿。建构我国涵括居住权在内的人役权制度及其规则,可使我国的役权制度体系得以完善并使役权类型多样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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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5日,全国人大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委员长会议审议稿),标志着我国的物权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是我国物权立法进程中的一个新的阶段性成果。同时,有关的理论分歧有的取得了一致的认识,也有的随之变得更加突出。本文在该草案的基础上,结合物权总则、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制度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对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进行了新的思考,并提出了若干新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