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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针对某些同志认为地方人大权力不够大等说法,提出发展地方人大工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只能循序渐进。并主张:充分发挥代表大会的作用,避免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超越自己的职权;坚持人大的合议制,集体行使职权,人大代表的会外活动是为开会作准备,不宜个人发指令、作决定;理顺人大同政府、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依法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防止不适当地干预“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保证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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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95年10月上旬在福州召开了有福建、江西、河南、山东、广东、云南、四川、甘肃、河北、浙江、湖南、内蒙古、北京、天津等14个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地方立法研讨会;就地方立法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对“立法法”的制定和立法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现将会议涉及的主要问题简报如下: 一、关于对地方立法形势的估价和一些认识问题 自1979年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立法权以来,经过十几年的演变,地方立法权在不断扩大,由省级人大扩大到省会市人大及较大的市人大,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