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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校学生党支部是发展培养和教育管理学生党员的主阵地,是宣传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重要窗口,也是大学生党员进行学习、交流和互动的良好平台,要充分发挥这些功能,则必须加强学生党支部的建设。文章总结了高校学生党支部的职责,提出了创新方法,为新时代高校学生党建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2.
“开放结构”的诸层次 反省哈特的法律推理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景辉 《中外法学》2011,(4):665-680
哈特运用"开放结构"的概念,通过打击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来说明法律推理的一般属性。然而,由于开放结构存在着诸多不同层次,且这些层次之间并不具备逻辑上的必然关联,因此哈特的主张并未最终取消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的说服力,而且还会为自己制造出德沃金这个新的理论敌手。  相似文献   
13.
"法治"(Rule of Law)无疑是最具吸引力的政治理想之一,但它同时也是最具争议的政治和法律概念。法治的吸引力和法治的概念问题应当同步解决,因此必须仔细考虑"法律的价值为何"的问题。由于价值存在着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之分,因此强调法治的吸引力,必须将法治与内在价值的概念联系起来。同时,由于内在价值可以被划分为固有的内在价值与构成性的内在价值,并且后一种内在价值才是法治的基础,因此一种形式主义的法治主张必然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14.
15.
约瑟夫·拉兹在法律性质上的核心看法是,法律必然主张自己是正当权威。但是,由于要在概念上区分权威与纯粹的暴力,所以权威必然是规范权力,而不是物理力量。但是,法律作为事实权威,如果它是规范权力,那么正当权威在概念上就不成立;反之,则事实权威无法区别于暴力。另外,权威所要求的断然性,使得行动者必须以遵从来回应法律的要求,但遵从和一致在外观上无法区分,这就必须动用法律观点,也因此就会区别官员与民众,从而整体上改变拉兹最初的理论设想。  相似文献   
16.
原则与法律的来源——拉兹的排他性法实证主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解读任何一位重要的法理学家,都不止需要一种解经式的典籍阅读的耐心,更重要的是,还需要对其置身的法学主流思想变迁及其背景的宏观洞见能力,所以任何重要法理学家都有被误读的可能,但也有被反复咀嚼的必要。本文志向宏大,通过选择解读法理学家拉兹的理论,意欲在当今法理学主流变迁的思想纷呈中截取一段具有象征意义的思路,加以透彻的评价,从而传递出有关当代法理学核心论域为何的一种信息。作者有意识地运用了背景分析方法,并力图在一种骨架探索的策略下点描拉兹的核心思想,因而不无启发意义。作者认为,拉兹是在“德沃金对哈特”的那场当今法学领域至关重要的学术论战的激发下,以一种回应型姿态,维护和发展正统法理学的理论。针对德沃金提出的原则理论以及由此展开的对于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赋予以承认规则支撑的法律规则体系以确定性和与政治道德的区隔性的努力的颠覆式批评,拉兹认为,自己可以通过发展一种“排除性实证主义”的强硬立场(与科尔曼等人的包容性实证主义的妥协立场不同)对德沃金进行有效的反批评。这一立场的关键是,应在根本上否认德沃金有关“原则是法律的组成部分”的主张,因为通过“社会来源命题”可以发现,相当一部分原则并不具有效力因此存身在法律之外,由此可以关上德沃金试图打开的法律与政治道德沟通的大门,从而维护法律实证主义的纯粹性。  相似文献   
17.
法律与社会科学运用的方法论,最为重要的是如下三个部分:由"中国概念"带来的中国法律实践特殊化的效果,由"价值中立"获取的客观描述中国特殊实践得以形成的所有要素,以及由"实然推导应然"揭示出中国实践真正遵行的非国家法(习惯法)。正是在这三个方面的指引下,法律与社会科学的研究者试图给出有关"中国法律实践"的最恰当的解释和说明。不过,由于所有类型的"中国概念"均不具备使得中国实践特殊性的主张得以成立的能力、由于所有描述中国实践的努力必然会运用价值判断、由于应然与实然之间不能相互推导,所以,法律与社会科学的学术努力,从一开始就是一场注定失败的悲剧。  相似文献   
18.
陈景辉 《法学》2014,(3):50-67
由于受到"缺乏实践效果"和"与部门法知识重合"的双重怀疑,法理学的学科重要性遭受严重威胁。要想化解这种窘境,为回应实践上的怀疑论,必须重视理论对于实践的三种重要意义,即它是理解实践的先决条件、实践难题由理论争议引发、实践难题的解决是个理论工作;对于知识冗余的怀疑论,必须注意由教义理论、规范理论和元理论所组成的法学知识体系,其中的教义理论和非理想的规范理论是部门法学的组成部分,而理想的规范理论和元理论则是法理学的学科内容,因此法理学能有效区别于部门法学,知识冗余论当然就会破产。  相似文献   
19.
陈景辉 《法学》2018,(1):3-18
"是否存在习惯法"是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它包括两个子问题:第一,是否存在"习惯法"这种独特的法律类型?第二,习惯是否在说明法律的性质时是不可或缺的概念要素?对于前一个问题,由于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入法律领域的习惯,要么是制定法的内容、要么是判例法的内容、要么根本就不是法律,所以并不存在习惯法这种独特的法律类型。对于后一个问题而言,习惯与法律性质的理论连接,依赖于"化约论"这种研究方法的运用;然而,化约论只是主张要说明法律的性质必然诉诸某种社会事实,但并没有必然指向习惯这种社会事实,所以这种类型的习惯法观念也难以成立。  相似文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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