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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案例与问题李志刚:原告顾华骏、黄梅香等55326名投资者及其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除判令康美药业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外.  相似文献   
12.
出境游凸显中国元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已成为亚洲第一大出境游市场,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四大客源输出国这个“五一”黄金周,在上海一家物流公司工作的宋岷决定赴菲律宾的一个海岛,度过一个阳光、海景相伴的休闲节日。和宋岷一样在黄金周选择出境游的中国游客越来越多,不少旅行社的黄金周出境游  相似文献   
13.
服务质量是反映服务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 总和。服务态度、服务的及时性等是服务质量的特性,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履行合同,或虽履 行合同但服务的安全性、及时性和服务态度等方面不符合约定,就构成了服务质量违约。目 前我国提供服务的企业身份复杂,服务这一合同标的又有其特殊性,在服务质量违约的认定 上存在不少难点和误区。本文对服务质量违约予以探讨,并提出了立法建议,旨在为我国服 务质量的提高寻求法律上的对策,以缩短我国服务贸易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迎接加入WT O的挑战。一、服务质量违约认定的难点及误区难…  相似文献   
14.
论国家的义务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国家有权力必有义务,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简化为权利———权力关系是不正确的,“国家在法律上的代表就是权力”是一个错误的命题。国家的义务是满足公民权利的需要。权利、国家义务、国家权力三者的关系是:“权利的需要”决定国家义务并进一步决定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服务于国家义务并进一步服务于公民的权利。如果要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简化为一个更简洁的模式,那么,这个模式不应当是“权利———权力”,而应当是“权利———国家义务”。国家义务理论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  相似文献   
15.
民事与商事:是否可分与是否能分李志刚:2019年10月13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的民法典合同编分则草案立法研讨会上,诸多发言者认为,有必要区分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尽可能在合同法分则中体现出商事关系的特点,解决二者的混同甚至错位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说,这可能也是决定此次民法典修订评价指数的一个核心要素。最核心的问题,是能否在具体条款上,实现民事规则与商事规则的区分。  相似文献   
16.
陈醇 《法治研究》2014,(7):76-88
违约应当适用违约责任制度,但金融危机和民间融资中的大规模违约往往没有适用违约责任制度。其原因在于,金融领域的大规模违约是具有系统性和群体性的违约,其中违约行为具有传染性,而违约责任制度的适用无力阻止这种传染性,相反,它常常会促进大规模违约的形成与扩散;传统违约责任制度以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和可控性等为前提,而大规模违约导致的违约责任突破了上述前提。在违约责任制度之外,国家运用了政府救市、刑罚和违约预防制度来应对大规模违约,但前两者缺陷众多,而后者则因弊端较少而具有独特的优势,因而,后一应对措施值得金融法倡导。  相似文献   
17.
陈醇 《湖北社会科学》2003,66(11):105-107
私法理论严格限制形式强制的范围,不允许立法者规定形式之外的行为程序,这种理论已经与立法现实不符。私法程序与“意思表示的形式”不同,它比后者复杂得多。私法法定程序有四个理由:实现交易和提高交易效率;重新分配权利达到交易公平;界定行为程序和交易标的;确定交易效力,保障交易安全。程序和权利代表了私法方法论动态和静态的两个方面,私法应当是程序和权利并重的私法。  相似文献   
18.
陈醇 《法学研究》2010,(4):86-99
权利的合成、分解和单纯结构变动是商法中的常见现象,这些现象呼唤一个权利结构方面的理论。结构是权利的重要参数,具有无限性、独立性和整体性等特征。权利的合成、分解和单纯结构变动既可能诱发权利的质变,又可能改变权利的功能,这两点已经被商法广泛运用。权利结构的设计应当是商法乃至整个私法的基本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19.
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决议都由一定的意思表示组成,但后两者是复数意思表示的互动(意思互动)而形成的“化合物”,三者在成分、结构和功能上各不相同,其中决议体现了意思民主,而不是意思自治。合同和决议的形成过程必须分别遵守缔约程序和决议程序,这些程序本质上是意思互动的法定程序,它们的有效必须满足与意思互动有关的两个特殊要件:意思互动的过程合法(遵守法定程序)及其“化合物”的存在。法律行为理论忽视了意思互动,因而忽视了上述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20.
传统法理学理论仅将静态的法律关系内容(仅利、义务或者权力)作为它们的基石范畴,忽视了法律行为在法理学中的应有地位。私法程序理论揭示了程序在私法中的普遍存在及其重要功能,证明了程序不仅仅是公法的“专利”。“程序”应当与“权利”一起作为法理学的基石范畴,构建以权利一程序关系为基本架构的法理学范畴逻辑体系,以便从法理学的层面消除重实体轻程序等流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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