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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应当适用违约责任制度,但金融危机和民间融资中的大规模违约往往没有适用违约责任制度。其原因在于,金融领域的大规模违约是具有系统性和群体性的违约,其中违约行为具有传染性,而违约责任制度的适用无力阻止这种传染性,相反,它常常会促进大规模违约的形成与扩散;传统违约责任制度以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和可控性等为前提,而大规模违约导致的违约责任突破了上述前提。在违约责任制度之外,国家运用了政府救市、刑罚和违约预防制度来应对大规模违约,但前两者缺陷众多,而后者则因弊端较少而具有独特的优势,因而,后一应对措施值得金融法倡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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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理论严格限制形式强制的范围,不允许立法者规定形式之外的行为程序,这种理论已经与立法现实不符。私法程序与“意思表示的形式”不同,它比后者复杂得多。私法法定程序有四个理由:实现交易和提高交易效率;重新分配权利达到交易公平;界定行为程序和交易标的;确定交易效力,保障交易安全。程序和权利代表了私法方法论动态和静态的两个方面,私法应当是程序和权利并重的私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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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合成、分解和单纯结构变动是商法中的常见现象,这些现象呼唤一个权利结构方面的理论。结构是权利的重要参数,具有无限性、独立性和整体性等特征。权利的合成、分解和单纯结构变动既可能诱发权利的质变,又可能改变权利的功能,这两点已经被商法广泛运用。权利结构的设计应当是商法乃至整个私法的基本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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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决议都由一定的意思表示组成,但后两者是复数意思表示的互动(意思互动)而形成的“化合物”,三者在成分、结构和功能上各不相同,其中决议体现了意思民主,而不是意思自治。合同和决议的形成过程必须分别遵守缔约程序和决议程序,这些程序本质上是意思互动的法定程序,它们的有效必须满足与意思互动有关的两个特殊要件:意思互动的过程合法(遵守法定程序)及其“化合物”的存在。法律行为理论忽视了意思互动,因而忽视了上述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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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理学理论仅将静态的法律关系内容(仅利、义务或者权力)作为它们的基石范畴,忽视了法律行为在法理学中的应有地位。私法程序理论揭示了程序在私法中的普遍存在及其重要功能,证明了程序不仅仅是公法的“专利”。“程序”应当与“权利”一起作为法理学的基石范畴,构建以权利一程序关系为基本架构的法理学范畴逻辑体系,以便从法理学的层面消除重实体轻程序等流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