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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陈金钊 《法律科学》2015,33(2):3-17
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是法治在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实践系统地位的极大提高,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修正与发展;意味着传统政治意识形态内容的改变,权力话语权将被抑制,而法律、权利话语权将要形成。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发展的必然,对中国法治实践来说也具有必要性。对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的理解和运用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面对法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事实,我们该如何理解、在什么意义上认同,这对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来说意义重大。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推进法治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还需要借助政治意识形态的引领与推进。  相似文献   
32.
陈金钊 《法学论坛》2000,15(1):85-94
本文从法律解释学研究的对象、特征、历史发展以及作用四个方面,对法律解释学进行了总体性描述,认为法律解释学研究的重点是审判规范,同时也包括解释者与成文法的关系、成文法与社会的关系.从历史上看,法律解释学对法学发展成为独立学科起了重要作用,但它是一个以阐明法律的意义世界为目的的独立发展的孤独学科.  相似文献   
33.
“法治战略需要战术(法律方法)的配合”是一个中国语境的命题,因为该命题在西方的含义是颠倒过来的:“法治战术(法律方法)需要法治战略的配合”.西方是先有细腻的法律方法或技术,然后才出现了法治战略.然而在中国,首先是政治上开启了法治战略,然后发现政治上法治战略与法学上法律方法、技术是割裂的,在法治战略中没有法律方法的位置,战略布局没有战术的配合.当我们思索法治战略与战术结合的时候,却又发现很多西方政治家提出了警惕法律方法在法治战略中走向极端的问题,认为过于细腻的法律方法很可能引领思维走向法治的反面.在中国,因为法治战略中没有法律方法而难以推进法治,因而需要提醒把法治战略与法律方法、技术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学习到西方法治的经验,并使法治在中国发扬光大.  相似文献   
34.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但要想发挥法律体系的规范功能,就必须理性地对待它。现在法律体系面临着两个方面的夹击,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固有的轻视形式逻辑的实质思维倾向阻碍了规范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在司法政策中过度强调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能动司法的统一,使得法律的权威性难以树立,法治之路更加艰难。因而,强化形式法治的观念对我国法治建设有特别的意义,要想实现限权意义上的法治,必须充分发挥法律及其体系的规范作用。过早地批判、放弃形式法治将会使法律失信于民,成为法律白条;过多地讲政治、讲大局等是对政治资源的过度消费。  相似文献   
35.
法律全球化与中国诉讼法文化的构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律全球化作为一种不可回避的现象,对我国诉讼法文化的冲击远远超越了"中———西"范式,以及简单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两分法。本文从分析法律全球化的内涵入手,指出法律全球化并不存在西方学者所谓的中心与边缘,而是全世界各主权国家共同参与的进程。在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传统诉讼法文化所表现出的"无讼"、"重调解、轻裁判"、"重实体、轻程序"、较强的国家本位主义等特点已不合时宜。面对法律全球化的冲击与挑战,我们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去研究它,对其再生利用,并从诉讼观念变革、诉讼制度建构和司法方法论研究等三个方面去重塑我国的诉讼法文化。  相似文献   
36.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法理学近20年的研究在许多问题上都取得较大进展,但在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上却基本上没有变化。从能反映这一问题的教材中可以看到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说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共性问题和最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这种表述历经20年没有变化,但法理学的研究却得到很大发展,教材内容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这意味着什么呢?这究竟是我们的前辈同仁拥有超常的概括能力,还是后来的研究者没有注意到对这一问题研究的重要意义呢?综观西方法理学的历史发展,我们看到的是学派林立,观点纷呈,一片繁荣景象。为什么…  相似文献   
37.
论审判规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相似文献   
38.
法律程序中的仪式及意义──伯尔曼《法律与宗教》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程序中的仪式及意义──伯尔曼《法律与宗教》评析陈金钊现代法律的程序一般被界定为按一定顺序、方式和步骤来作出决定的过程。一方面它包合法律决定成立的前提,并保留着主观评价的客观评价过程;另一方面则通过意见疏通以加强理性思考,扩大法律主体的选择范围,并...  相似文献   
39.
陈金钊 《法学论坛》2001,16(4):5-13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集体在法制(治)观念上有四大转变,这就是:革命法制观、“大民主”法制观、制约法制观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观。这四种法制(治)观代表了不同历史时期党的领导集体对法制(治)的不同看法。我们欣喜地看到,法治日益成为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一部分。可以相信,社会主义法制(治)将越来越完善。  相似文献   
40.
反对解释与法治的方法之途——回应范进学教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针对范进学教授提出所有法律并不反对解释的观点,我认为法律解释的对象有三:一是事实,即通过解释赋予事实以法律意义;二是模糊不清的法律规定,即通过解释把不清楚的法律说清楚;三是对已做出的"法律"判断进行反思,对不符合法律思维的判断进行矫正。所有的法律解释都必须是根据法律的解释,这是法律解释的独断性要求。从法制原则上看,现行法律是解释的根据,而不是主要的解释对象。"法治反对解释的原则",反对的是对清晰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并不是反对对事实以及判断的解释。法律适用是一个维护法制的概念,而法律解释的泛化或绝对化隐藏着很多瓦解法制的危险,其中最主要的是可能淡化法律的规范作用。依法办事是法治之途中最简便而有效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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