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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取保候审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陶积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4)
文章论述了当前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认为取保候审不能财保、人保并用;公安机关对保证金的收取、保管、返还等应实施“一条龙” 的管理,以免影响工作效率;保证金的没收也应视情况而定,或部分没收或全部没收;对没收保证金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诉讼;对即将到期的取保候审对象,如有案情复杂,需要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情况,可变更强制措施,实施监视居住。文章还论述了要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行使取保候审权力,需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取保候审错用、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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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积根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0,(3)
经济犯罪是发生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和经济管理领域中严重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行为 ,具有智能性、职业性、欺诈性、贪婪性和腐蚀性。经济犯罪发现难、侦办难、识别难、追赃难 ,单位犯罪、结伙犯罪比例高 ,犯罪的流动性强 ,危害大。要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 ,必须提高认识、改变观念 ,充分认识经侦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队伍建设 ,尽快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经侦队伍 ;加大投入 ,解决经费问题 ;立足经侦工作的长远发展 ,加强经侦基础业务建设 ;加强协作配合 ,充分发挥整体作战优势 ;依法打击多类经济犯罪 ,采取有效措施缉捕追逃 ,以确保打击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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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积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5)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活动中的诈骗犯罪随之大量增加,五花八门的诈欺行为,名目之多,不胜枚举。其中利用签订经济合同的合法形式,公然骗取公私财物,是诈骗犯罪中最为常见的,已成为困扰企业、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一大公害。为此,笔者就利用经济合同行骗得逞的原因、处理经济案件的误区、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区别、减少合同诈骗案件的对策等,谈点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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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和偷窃、哄抢渔获物的行政案件时有发生,在执法活动中也存在不同的认识:(1) 第一种意见认为偷捕养殖的水产品与偷窃渔获物是一回事情,都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的规定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偷捕养殖的水产品与偷窃渔获物虽是一回事,但水产品毕竟不同于其他财物,故不宜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应适用《渔业法》等渔业法规来调整;第三种意见认为偷捕养殖的水产品与偷窃渔获物,既可按治安法规处理,也可按渔业法观处理,执法主体既可以是渔政部门,也可以是公安部门。笔者认为:争议的解决,首先得搞清养殖的水产品与渔获物能否等同。养殖的水产品,泛指在江河、湖泊、池塘、水库、山塘、滩涂和近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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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的对象,一般来说是摸得着、看得见、携带方便、有使用价值的实物、现金等公私财物。但是,对于电力、煤气、热能、磁能、原子能等无形的能源,能否成为盗窃的对象,在认识上有分歧。在工业发达国家,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对此展开过讨论,最后达成一致的认识,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这一结论是否适合我国国情,值得研究。有人认为无形能源看不见、摸不着,不能携带,所以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也有人认为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但因法无明文规定,不好处理,还举例说,盗窃电力的现象确实存在,但未听说过作刑事处分的,像去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