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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6日美国开始实施的汇率反补贴新规一反"二战"后数十年的传统,将他国货币低估作为汇率补贴,并对货币低估情况下实行汇率反补贴的利益授予与专向性规则进行了修改和厘定。从全球多边货币制度审视,美国汇率反补贴新规以均衡REER为标准确定他国汇率低估与否及多寡,进而征收汇率反补贴税,有悖于《IMF协定》规定的自由汇率制。在方法上,尽管美国均衡REER与IMF监督中采用的EBA方法相近,但二者在制度上存在根本差异,其无法从IMF那里获得正当性背书,会严重侵害他国货币主权。从全球多边贸易制度审视,虽然美国声称其汇率反补贴新规与WTO法一致,但与WTO法确定国内补贴需满足的财政资助、利益授予和专向性要求是相背离的。就财政资助而言,货币兑换与《SCM协定》规定的财政资助的意涵和主体适格性严重不符。就利益授予而言,美国以臆造的均衡REER为基准来衡量利益授予,背弃了WTO法的市场基准。就专向性而言,美国以企业从事国际货物买卖为标准认定专向性,违背了WTO法以产品同类性为标准的规定和实践。应对美国的这一做法,《IMF协定》和WTO法都难尽人意,国际法上的反制虽有可取之处,但亦非完美。相较而言,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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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国企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准确理解该条款的含义需要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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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着美国对人民币汇率掀起新一波进攻狂潮的《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以汇率偏差指控为支点,重心在于将汇率偏差等同于出口补贴。抛开汇率偏差在现有国际法律制度中应由《IMF协定》及其授权的IMF辖制姑且不论,即便依WTO有关出口补贴的规则来审视,汇率偏差及其针对的人民币汇率不仅不在《SCM协定》规定的财政资助和收入支持涵盖范围之内,也没有授予中国出口产品和出口商以利益,而且人民币汇率安排是出于广泛的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而采取的宏观经济政策,而非以出口业绩为条件的事实上的出口补贴。《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虽标榜与美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符,实际上与之相悖。正因为汇率补贴得不到WTO现有规则的支持,巴西2011年9月在WTO提议建立专门针对汇率偏差的反补贴制度,值得密切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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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与监管:美国金融改革方案对金融法品性的再证明——解读美国金融改革方案之法学理念与基础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美国总结这场金融危机而出台的金融改革方案,是一部金融规制与监管制度的改革方案,解读该方案宜从金融法理念入手.规制是通过制定和实施规则而实现对经济生活的调整和管理,监管是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及其活动是否合规所进行的监察、督促、组织、协调、控制等行为.金融规制与监管的理念根植于市场失灵和金融业的特殊性.金融管制和监管的目标主要是防范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存款人、被保险人,提高效率.方案再次和反复证明了规制与监管是金融法的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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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龙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4):96-102
“美国——赌博案”由于第一次导致了对GATS的基本结构和数项重要规定的适用和解释,无疑构成真正意义上的GATS第一案。综观此案,上诉机构的裁决有以下几点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上诉机构对GATS第16条第2款的a项和c项项下的市场准入做出了较宽泛的解释,可能使成员方的许多国内规制措施构成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发展了第14条中的必要性标准,缓释了被诉方满足必要性标准的举证责任;对第14条总括性规定中的“歧视性”问题给予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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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银行准入形式的法律监管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外国银行的准入形式对东道国金融监管影响甚大。本文以外国银行主要采用的准入形式———子行和分行为主线,全面分析这些形式分别对东道国三大金融监管目标即维护银行安全稳健经营、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影响,并对上述监管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提出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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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确立的十项监督制度之首。该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领导活动中的体现,是我们党的根本领导制度,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保证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概述中国共产党在80多年的奋斗历程中,一直在为贯彻民主集中制而进行探索。1948年健全党委制时中央明确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在党的领导工作中,党的各级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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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升《IMF协定》有关禁止汇率操纵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以有效对付人民币汇率,美国等西方国家操控IMF执行董事会于2007年6月通过了《新决议》。《新决议》事实上将是否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汇率作为判断汇率操纵行为存在与否的基准和标尺。证之以《IMF协定》第4条对汇率操纵的规定和其它相关规定,《新决议》的释义不仅于法无据,且与《IMF协定》经过第二次修改而建立的自由汇率制,特别是其中的盯住汇率制相抵触,也有悖于牙买加体系的基本理念和条约解释的基本准则,我国宜根据《IMF协定》规定的机制解决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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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汇率义务与IMF职能——国际货币法视角下的人民币汇率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牙买加体系下IMF的成员国有权选择汇率安排,有权确定和管理其货币汇率,但须遵守《IMF协定》所规定的义务,不得通过操纵汇率取得对其它成员国的不公平竞争优势。为了防范各国选择汇率安排的自由可能给国际货币体系带来的危害,IMF强化了对其成员国的政策的监督职能,并辅之以相应的执行措施。《IMF协定》规定的汇率义务和IMF职权构成衡量IMF成员国汇率义务的基准,以此审视,我国的人民币汇率制度符合IMF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汇率操纵。 相似文献